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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8
原判決撤銷
卓志漢殺人,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原判決撤銷
何忠訓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接受陸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肆拾玖點貳肆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扣案黑色IPHONE牌手機壹支及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之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三所示各罪之刑,及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附表三所示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呂韋徹犯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附表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其餘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捌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丁○○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捌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政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饒浩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盛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世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柏翰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世豪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景彥無罪
乙OO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丁OO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1只)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1只)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1只)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
「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前述宣告之多數沒收(含追徵)併執行之
己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IPHONE手機壹支(含配用之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即「刷卡交易所生債務消滅利益」之價額新臺幣柒仟零肆拾肆元追徵
1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拾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即「賓士租賃車使用利益」之價額新臺幣肆萬元追徵
1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尾戒壹只、款項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即「電話費債務消滅利益」之價額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網購價金債務消滅利益」之價額貳仟參佰肆拾元均追徵
2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拾萬元、銀項鍊壹條及金尾戒伍只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尾戒貳只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即「賓士租賃車使用利益」之價額新臺幣捌仟元追徵
24000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各編號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各編號之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沒收併執行之
己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
3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494737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之罪刑及沒收
82000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號SIM卡各壹張)沒收
84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佈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5454510號、號SIM卡各壹張)沒收
86000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米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09號SIM卡各壹張)沒收
宣告之罪刑及沒收
89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乘機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另案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四五六三二○號SIM卡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丁○○、甲○○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丁○○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甲○○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甲○○犯幫助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三五四八一四○九五○一五八八五、三五四八一五○九五○一五八八二號,含門號○九七○九六九五七八號SIM卡壹張)沒收
甲○○犯幫助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三五四八一四○九五○一五八八五、三五四八一五○九五○一五八八二號,含門號○九七○九六九五七八號SIM卡壹張)沒收
甲○○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三五四八一四○九五○一五八八五、○○○○○○○○○○○五八八二號,含門號○九七○九六九五七八號SIM卡壹張)沒收
甲○○犯幫助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三五四八一四○九五○一五八八五、三五四八一五○九五○一五八八二號,含門號○九七○九六九五七八號SIM卡壹張)沒收
甲○○犯幫助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三五四八一四○九五○一五八八五、三五四八一五○九五○一五八八二號,含門號○九七○九六九五七八號SIM卡壹張)沒收
甲○○犯幫助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三五四八一四○九五○一五八八五、三五四八一五○九五○一五八八二號,含門號○九七○九六九五七八號SIM卡壹張)沒收
乙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拾貳包(含包裝袋肆拾貳個)及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伍包(含包裝袋拾伍個)均沒收銷燬
乙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捌仟柒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貳場次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42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0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5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1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1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131
第299條第1項前段,5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3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267條 第3條第1項後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8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4條 第267條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107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4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 第310條之2 第10條第1項 第18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其他89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第364條 第第368條 第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73條 第300條,1
第309條 第309條 第310條 第368條,1
第323條第1項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48條第1項 第382條第1項前段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 第397條 第398條第1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4
第368條,28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368條 第373條,7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253條之1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7條,1
第379條第12項 第395條前段,1
第第449條第2項 第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1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3條,1
第455條之4第1項,1
第481條,1
第49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99條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2,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4,1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1款 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1
第300條,2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8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55條前段 第62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 第451條之1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4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11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303條56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8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4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4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4
第301條第1項,7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3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241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229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36條 第452條 第241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131條之1 第205條之2 第205條之2,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2條15
第302條 第4條 第307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307條,6
第302條第4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2條第4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 第307條,1
第455條之26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6
第455條之4第2項3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