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200613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4
原判決關於罪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林坤陵犯幫助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以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其他(沒收部分)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李晟瑋違反銀行法及林緯辰部分均撤銷
李晟瑋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捌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緯辰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貳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黃佑呈部分撤銷
黃佑呈共同犯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原判決撤銷
陳定承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合計驗餘淨重玖拾玖點參玖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iPhone7之行動電話(含門號○九三○七五四五四一號SIM卡壹枚)壹具沒收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1甲○○轉讓禁藥超過拾參罪部分、附表二編號2至4罪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附表一編號10至15沒收部分,均撤銷
上開附表二編號2至4罪刑撤銷部分,各處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刑
上開附表一編號10至15沒收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至15所示之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甲○○上開附表二編號4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參月
上開附表二編號2、3撤銷改判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審判決)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之轉讓禁藥罪,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原審判決)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貳玖公克)、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本院判決)原判決此部分罪刑部分撤銷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上訴駁回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原審判決)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拾肆點壹捌玖公克)、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原審判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柒參公克)、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肆個,均沒收銷燬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含門號號、號SIM卡各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合計伍點肆玖貳公克)、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捌個,均沒收銷燬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含門號號、號SIM卡各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1甲○○轉讓禁藥超過拾參罪部分、附表二編號2至4罪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附表一編號10至15沒收部分,均撤銷
上開附表二編號2至4罪刑撤銷部分,各處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刑
上開附表一編號10至15沒收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至15所示之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甲○○上開附表二編號4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參月
上開附表二編號2、3撤銷改判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審判決)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之轉讓禁藥罪,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原審判決)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貳玖公克)、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本院判決)原判決此部分罪刑部分撤銷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上訴駁回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原審判決)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拾肆點壹捌玖公克)、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原審判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柒參公克)、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肆個,均沒收銷燬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含門號號、號SIM卡各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合計伍點肆玖貳公克)、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捌個,均沒收銷燬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含門號號、號SIM卡各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1甲○○轉讓禁藥超過拾參罪部分、附表二編號2至4罪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附表一編號10至15沒收部分,均撤銷
上開附表二編號2至4罪刑撤銷部分,各處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刑
上開附表一編號10至15沒收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至15所示之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甲○○上開附表二編號4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參月
上開附表二編號2、3撤銷改判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審判決)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之轉讓禁藥罪,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原審判決)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貳玖公克)、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本院判決)原判決此部分罪刑部分撤銷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上訴駁回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原審判決)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拾肆點壹捌玖公克)、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原審判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柒參公克)、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肆個,均沒收銷燬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含門號號、號SIM卡各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合計伍點肆玖貳公克)、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捌個,均沒收銷燬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含門號號、號SIM卡各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季霖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參年,並應履行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壹、主刑部分一、張秀米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2「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二、翁明鈞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三、翁明鈞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貳、沒收部分一、參與人豐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壹仟壹佰參拾柒萬肆仟肆百貳拾捌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部分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致人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6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0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2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其他110
第299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2
第361條 第362條前段 第362條 第367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3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前段 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 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1第1項,1
第368條,26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161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2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5
第377條,11
第380條,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395條前段,1
第395條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6條第1項,1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420條第1項第5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6條第3項,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1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 第300條,1
第487條第1項 第502條第1項,1
第203條 第206條 第206條第1項 第208條第1項 第206條之1,2
第51條,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229條第1項前段,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2,1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77
第299條第1項前段,2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65條 第16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455條之26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41條 第156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 第479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7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5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73條之15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2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4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3條39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2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9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2
第301條第1項,3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9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9
第302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307條,5
第302條第4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302條第4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