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200520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0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又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重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原判決關於乙OO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判決關於乙OO於民國94年4月26日及99年3月22日犯背信暨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丙OO於99年3月22日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撤銷
丁OO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背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O黃雪蘭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甲○○附表一所示之罪刑及沒收暨其定執行刑部分、被訴民國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無罪部分,均撤銷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其他上訴(即甲○○被訴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七時許販賣第二級毒品無罪、10000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二罪均無罪部分)駁回
甲○○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甲○○附表一所示之罪刑及沒收暨其定執行刑部分、被訴民國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無罪部分,均撤銷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其他上訴(即甲○○被訴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七時許販賣第二級毒品無罪、10000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二罪均無罪部分)駁回
甲○○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強盜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愷他命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編號1至11、13、15、19所示之拾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12、16至18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共計拾貳萬肆仟參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取得紀錄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一字起子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含主刑、沒收及沒收銷燬部分)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丁OO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至1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5-2、16、21所示之物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1、16、21所示之物沒收
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二四四八二五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二四四八二五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要求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扣案之手機(廠牌:SAMSUNG,IMEI:○○○○○○○○○○○○○○○、○○○○○○○○○○○○○○○,含門號:○九八六六一一五九一號SIM卡壹枚)壹支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辛OO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民國106年5月5日懸掛偽造-TJ號車牌部分),免訴
1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刑及沒收
1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共同犯行使變造特許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9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17
第299條第1項前段,5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9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第1項 第1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232條 第237條第1項 第237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65條 第16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其他82
第310條 第310條之2 第368條,1
第310條第3項,1
第310條第3項 第310條第3項,1
第348條第1項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中段,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7條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373條,12
第368條,1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300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2條 第239條前段 第239條前段,1
第368條 第48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0條第1項但書,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3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1
第377條,5
第379條第12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2
第393條但書 第395條前段,1
第455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76條,1
第499條第1項前段 第49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5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49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5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303條49
第303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7條第2項 第7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9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0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3
第301條第1項19
第301條第1項,13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9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26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