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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7
張家愷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簡志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智翔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張智翔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㈢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張家愷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志杰犯搶奪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庚OO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三星,含門號:○九六六二七二七五二號SIM卡壹張)沒收
9000其餘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11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之門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之門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之20門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之門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之門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之門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之0908250220門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其餘被訴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非法持有子彈,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均無罪
戊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共同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其餘被訴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非法持有子彈,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均無罪
戊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共同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二,2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二「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三,3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三「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三「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四,4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四「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四「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五,5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五「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六,7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六「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六「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七,8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七「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七「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八,97000,96000均無罪
101000共同犯加重強盜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6000犯恐嚇危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37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戌○○犯如附表二,三「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之蘋果牌Iphone6plus型號行動電話(含門號號SIM卡壹枚),蘋果牌Iphone6型號行動電話(含門號號SIM卡壹枚)各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即附表一)部分,均無罪
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犯如附表二,三「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之蘋果牌Iphone6plus型號行動電話(含門號號SIM卡壹枚),蘋果牌Iphone6型號行動電話(含門號號SIM卡壹枚)各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即附表一)部分,均無罪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戊○○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又幫助犯恐嚇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幫助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又幫助犯恐嚇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幫助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郵局存摺壹本(帳號:○○○○○○○○○○○○○○,戶名:23000)及金融卡(卡號:○○○○○○○○○○○○○○○○)壹張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又幫助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四,39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參年
未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7所示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伍拾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二(一),(二)所示之罪部分,均無罪
被訴如附表三所示之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參年
未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7所示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伍拾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二(一),(二)所示之罪部分,均無罪
被訴如附表三所示之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參年
未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17所示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伍拾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二(一),(二)所示之罪部分,均無罪
被訴如附表三所示之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共肆罪,所處之刑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4「罪刑及沒收」欄所示
又犯變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辛○○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如附表一編號4「罪刑及沒收」欄所示
丙○○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罪,共貳罪,所處之刑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4「罪刑及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丙○○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辛○○其他被訴部分免訴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公印文共參枚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公印文共參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公印文壹枚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公印文壹枚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公印文壹枚沒收
乙OO無罪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宣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沒收
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刑及宣告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之空氣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沒收
未扣案之口罩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怡伶,28000均無罪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宣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沒收
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刑及宣告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之空氣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沒收
未扣案之口罩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乙○○均無罪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46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2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7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5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10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90
第299條第1項前段,4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03條第1項 第255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67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8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38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79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其他68
第273條第6項 第273條第6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29條第2項前段 第329條第2項後段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43條 第343條,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1
第309條 第309條 第310條 第368條,1
第310條第2項 第377條 第380條,1
第346條前段,1
第348條第1項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5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9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451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7
第377條,5
第377條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79條第10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2
第395條前段,5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6條第1項,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41條,1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1
第503條第1項前段,1
第251條第1項,1
第95條第1項第1款,1
第303條53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0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4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0
第301條第1項,7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 第452條,1
第455條之2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452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