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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36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3至7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暨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林家豪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7「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就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原判決撤銷
許哲銘失火燒燬木質地板,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乙○○成年人故意傷害少年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專業之精神療養專業醫院及病房),施以監護,期間壹年陸月
原判決關於被告有罪部分均撤銷
王勳聖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萬捌仟零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背信罪二次,均各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林朝郎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背信罪二次,均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原判決關於殺人部分暨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殺人,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陸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9,11所示之物沒收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丁OO部分撤銷
戊OO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OO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O裕萌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原判決撤銷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蔡以楨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之手指虎壹具沒收之
乙OO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詐欺取財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貳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伍拾貳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詐欺得利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驗餘總淨重:貳玖參點柒貳公克,含包裝袋貳拾只),研磨棒壹支及塑膠刮勺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電子磅秤貳臺,分裝袋壹包均沒收之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怡君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陸萬元
24000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250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000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000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000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不法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乙OO犯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丁OO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電擊棒沒收
己OO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庚OO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8月
如附表三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壬OO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月
乙OO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所犯如附表八編號1至6「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至6「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沒收數量」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其餘被訴加重竊盜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二)之附表2編號2,3),均無罪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肆年,均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2年
甲○○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1年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乙OO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依臺中市東區調解委員會一○九年度民調字第十七號調解書所載內容履行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己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壹仟元玩具鈔壹紙沒收
辛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壹仟元玩具鈔壹紙沒收
乙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OO犯攜帶兇器搶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肆年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乙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丁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戊OO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拾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摻有食鹽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夾鏈袋,驗餘淨重0.3497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乙OO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己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庚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辛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壬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一乙OO犯如附表四編號6至13「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6至13「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二壬OO犯如附表二,四,六「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六「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三15000犯如附表二,四,六「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六「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2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5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
16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2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己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庚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辛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壬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應沒收之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之指印及「陳癸鑫」之署名均沒收之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前總淨重共計壹玖肆點壹陸公克,含包裝袋捌只)沒收銷燬之
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伍拾點零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共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OO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參年
12000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肆年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7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7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170
第299條第1項前段,5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34 第455條之35 第473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45條之1第1項 第44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45條之1第1項 第44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8條第1項前段 第4條第2項 第17條第2項 第4條第6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26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其他154
第273條第6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19條第1項 第320條第2項第2款 第320條第2項第3款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277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4條第3項 第294條第3項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88條,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312條 第379條第6項 第379條第6項第11款,1
第361條第1項 第361條第2項 第377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0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1第1項,1
第368條,4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2
第368條 第371條,10
第368條 第373條,6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2第3項 第455條之13第2項 第455條之13第3項 第455條之24第2項前段 第455條之26第1項 第455條之26第1項後段,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1
第377條,6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6
第377條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1
第395條前段 第159條之1第2項,1
第395條前段 第3條 第43條之1第2項 第43條之1第2項但書 第43條之1第2項前段 第159條之2,1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412條,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1
第451條第1項,4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3條,2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3
第488條前段 第502條第1項前段 第502條第1項前段,1
第99條 第2條 第3條 第47條 第27條第1項 第245條第2項前段 第14條第3項 第95條第3項 第100條之2 第100條之2,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2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61條第1項 第163條第2項,1
第155條第1項 第155條第1項,1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13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6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12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3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10條第1項 第18條第1項前段 第1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76條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70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第7款 第303條第7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8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2
第301條第1項24
第301條第1項,1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2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54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61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 第306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268條 第264條第2項 第264條第2項第2款,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455條之21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3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335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