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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4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五,十「偽造之署押」欄位所示之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五,十「犯罪所得之物品或利益」欄所示之物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六至九「犯罪所得之物品或利益」欄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即侵入住宅竊盜)無罪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益廷無罪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無罪
乙○○,壬○○,庚○○,丁○○,丙○○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乙OO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庚OO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000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男款鑽戒壹枚,女款鑽戒壹枚,鑽石項鍊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台新銀行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位之偽造之「陳意升」簽名,共貳枚,均沒收
24000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二(一)至(五)各編號「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一)至(五)各編號「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其餘被訴如附表四(一)至(八)部分,無罪
戊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4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6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8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1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4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6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8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2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3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3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3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3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34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3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36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3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偽造「O幸蓁」之署押拾枚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本票參張均沒收
被訴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及附表三編號1,8至12,15至17,19至25,27,30至36,38至40,43至49,51,55,56,58至781所示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無罪
被訴附表三編號2至7,13,14,18,26,28,29,37,41,42,50,52至54,57所示詐欺取財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6255號)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偽造「O幸蓁」之署押拾枚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本票參張均沒收
被訴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及附表三編號1,8至12,15至17,19至25,27,30至36,38至40,43至49,51,55,56,58至781所示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無罪
被訴附表三編號2至7,13,14,18,26,28,29,37,41,42,50,52至54,57所示詐欺取財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6255號)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偽造「O幸蓁」之署押拾枚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本票參張均沒收
被訴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及附表三編號1,8至12,15至17,19至25,27,30至36,38至40,43至49,51,55,56,58至781所示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無罪
被訴附表三編號2至7,13,14,18,26,28,29,37,41,42,50,52至54,57所示詐欺取財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6255號)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乙OO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14000,12000,15000,13000均無罪
乙OO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改造槍枝貳枝,均沒收
O雨霖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改造槍枝壹枝,沒收之
16000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改造槍枝貳枝,均沒收
O虹每無罪
乙OO犯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無罪
庚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未經許可寄藏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10所示其中3顆未試射之子彈、附表四編號一之9、、所示之物,均沒收
1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物(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1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物(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物(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2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物(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物(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2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手機(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2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手機(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2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手機(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3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伍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手機(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3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物(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乙OO犯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無罪
庚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未經許可寄藏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10所示其中3顆未試射之子彈、附表四編號一之9、、所示之物,均沒收
1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物(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1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物(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物(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2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物(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物(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2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手機(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2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手機(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2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手機(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3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編號一之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伍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手機(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3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之8、及編號二之3所示之物(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一,乙OO犯如主文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10000犯如主文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15000,16000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均無罪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壬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15000無罪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6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2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143
第299條第1項前段,7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4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3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6條第1項 第156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41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13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7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3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70條 第16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303條65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9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303條第4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其他64
第287條之1第1項 第292條第1項 第7條,1
第320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48條第1項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61條第1項 第361條第2項 第367條前段,1
第361條第2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8條,21
第368條 第373條,5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7條,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395條後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420條 第420條第1項 第420條第1項 第421條,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1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449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第455條之4第2項 第第455條之8 第第454條第2項,1
第155條第1項,1
第229條第1項前段,1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5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12
第301條第1項,6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 第334條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後段 第306條 第306條,1
第455條之2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