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200317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1
上訴駁回
乙OO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5,9,18,19,21,25,26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4,5,8,9,11,12,14至19,21,25,26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土造金屬槍管(含土造轉輪彈倉)壹支及土造金屬槍管壹支均沒收
又犯非法出借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土造金屬槍管(含土造轉輪彈倉)壹支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無罪
乙OO犯通姦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妨害婚姻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戊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2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9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40000無罪
4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8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11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18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乙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皮夾壹個,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戊○○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共拾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犯如附表三至五所示之罪,共貳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三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上開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丁○○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丙○○犯如附表六至七所示之罪,共拾貳罪,各處如附表六至七「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上開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丁○○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白色SAMSUNG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夾鏈袋壹盒沒收
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夾鏈袋壹盒沒收
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八三二二二七六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夾鏈袋壹盒均沒收
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夾鏈袋壹盒沒收
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八三二二二七六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夾鏈袋壹盒均沒收
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門號0九八三二二二七六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夾鏈袋壹盒均沒收
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八三二二二七六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夾鏈袋壹盒均沒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驗前淨重分別為三點七五三、二點二九九、零點二七七公克,驗餘淨重各為三點七四二、二點二八九、零點二六七公克)均沒收銷燬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八三二二二七六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夾鏈袋壹盒均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八三二二二七六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夾鏈袋壹盒均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八三二二二七六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夾鏈袋壹盒均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八三二二二七六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夾鏈袋壹盒均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八三二二二七六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夾鏈袋壹盒均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八三二二二七六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夾鏈袋壹盒均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八三二二二七六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夾鏈袋壹盒均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八三二二二七六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夾鏈袋壹盒均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八三二二二七六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夾鏈袋壹盒均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夾鏈袋壹盒均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0九0三0三三二三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夾鏈袋壹盒均沒收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門號0九八三二二二七六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門號0九八三二二二七六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門號0九三六一七0七三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門號0九三六一七0七三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門號0九三六一七0七三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及門號0九三六一七0七三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門號0九三六一七0七三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門號0九三六一七0七三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枚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門號0九三六一七0七三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門號0九三六一七0七三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門號0九三六一七0七三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門號0九三六一七0七三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門號0九三六一七0七三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門號0九三六一七0七三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部分,均無罪
子○○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被訴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均無罪
申○○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部分,均無罪
丙○○犯如附表三編號一,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八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二至七,附表四所示部分,均無罪
卯○○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七至八,附表四所示部分,均無罪
酉○○無罪
子○○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申○○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丙○○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卯○○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子○○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子○○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子○○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子○○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子○○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卯○○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子○○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申○○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子○○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申○○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丙○○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6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3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109
第299條,1
第348條 第350條第1項 第361條 第362條前段 第362條 第367條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49條前段 第349條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7條之12第3項,1
第361條第1項 第361條第2項 第377條,1
第362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67條 第377條 第379條第5項 第393條但書,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1第1項,1
第368條,20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3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 第455條之13,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9條第12項 第268條,1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0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405條 第411條前段 第412條,1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1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3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300條,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6
第395條前段,2
第395條後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5條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7條 第401條,11
第412條 第8條 第7條之11 第93條之2 第93條之2第1項 第93條之3第2項 第93條之6 第93條之6 第93條之6 第93條之6,1
第413條前段 第420條第1項 第420條第1項第6款,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1
第422條第2項,1
第429條 第433條 第433條,1
第433條,1
第484條,1
第488條 第502條第1項,1
第17條 第17條 第18條第2項 第32條第7項 第17條第8項,1
第268條 第264條第2項第2款,1
第110條第1項 第101條第1項,1
第101條第1項 第101條之1第1項,1
第154條第2項,1
第158條之4,1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96
第299條第1項前段,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0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條 第154條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0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7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5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303條55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6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260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4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2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8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6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