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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4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2
乙OO失火燒燬他人所有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事項
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戊OO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壹枚)壹支及庚OO所有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壹枚)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13000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壹枚)壹支及15000所有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壹枚)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22000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壹枚)壹支及24000所有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壹枚)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3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三星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明知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5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55000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壹枚)及57000所有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壹枚),均沒收
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61000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壹枚)及63000所有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壹枚),均沒收
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扣案67000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壹枚)及69000所有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壹枚),均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壹,O國勳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辛OO犯如附表二,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參,23000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肆,29000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伍,35000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陸,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410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萬玖仟壹佰捌拾參元,420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參佰參拾參元,430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元,440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450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柒,46000,47000,48000,49000及50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國勳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O國勳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282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O國勳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292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O國勳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302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O國勳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313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O國勳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323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O國勳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333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O國勳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343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O國勳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354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O國勳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364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O國勳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374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O國勳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384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O國勳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394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O國勳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402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410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偽造之印文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偽造之印文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18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就附表編號一,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菸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即被訴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液態貳瓶之部分),無罪
10000犯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即被訴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部分),無罪
1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4、17、19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4、17、19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4、17、19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4、17、19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伍包,均沒收銷燬
37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上開所處拘役之刑(即附表編號一,三所示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鋼盆及塑膠袋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雞蛋貳拾個及洋蔥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0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3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9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9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第1款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90
第299條第1項前段,4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65條第1項 第7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9條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3條第7項,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37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其他64
第289條第1項 第379條第10項 第96條前段 第95條第1項第1款,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3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5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367條但書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8條,13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3條 第14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6條第1項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3
第377條,7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3
第395條前段,6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397條 第398條第1項,1
第2條 第2條 第3條,1
第4條第1項,1
第100條之1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6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58
第303條 第30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7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9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1
第301條第1項,7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455條之2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