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200208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3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庚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及編號10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辛OO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YSL太陽眼鏡壹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六編號1至10「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至10「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壬OO犯如附表六編號1至10「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至10「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各罪所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OO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HTC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戊OO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HTC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己OO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HTC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庚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杓子壹把、注射針筒柒支,均沒收之
乙OO犯強暴侮辱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刑及沒收
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0000犯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7000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二編號3,5部分)無罪
19000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七八八八二八七一號SIM卡壹O)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七八八八二八七一號SIM卡壹O)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9000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七八八八二八七一號SIM卡壹O)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七八八八二八七一號SIM卡壹O)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七八八八二八七一號SIM卡壹O)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5000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七八八八二八七一號SIM卡壹O)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七八八八二八七一號SIM卡壹O)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七八八八二八七一號SIM卡壹O)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6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6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七八八八二八七一號SIM卡壹O)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7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乙OO犯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八,十至十四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三,九,十五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編號十六至十八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之沒收併執行之
戊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威士忌洋酒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毀壞門窗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新臺幣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威士忌洋酒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啤酒參箱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威士忌洋酒貳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毀壞窗戶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威士忌洋酒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威士忌洋酒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威士忌洋酒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威士忌洋酒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金雞母壹只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王嘉慶」署押壹枚沒收、扣案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3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張來恩」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SWITCH主機壹台及遊戲片壹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37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楊宗明」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SWITCH主機壹台及遊戲片壹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之宣告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冠云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沒收
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7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7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5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0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10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0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303條64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4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2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63
第299條第1項前段,2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67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3 第455條之133,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5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2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1
其他42
第326條 第326條第1項 第326條第2項 第326條第3項 第154條 第1條 第154條 第252條 第253條 第254條 第154條第1項 第163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63條第2項 第254條第2項 第163條之2 第163條之2第2項,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7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1條 第395條前段 第47條 第3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 第268條 第267條,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6條,1
第377條,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80條 第7條 第7條 第267條 第265條第1項 第7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7條第1項第3款 第7條第2項 第7條第3項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2,1
第395條前段,3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398條第1項,1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397條 第401條 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1
第412條,1
第413條前段,1
第2條 第2條 第163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196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155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8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5
第301條第1項,4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2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