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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4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3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3,5張慶山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周谷長,童雲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張慶山犯如附表二編號3,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張慶山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沒收併執行之
呂紹榮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
2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丁銘仁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原判決撤銷
二9000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犯罪事實二),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貳年,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其餘被訴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即「武夷軍艦3噸吊桿絞機鍍鉻等3項委商施修工程」施修說明書)部分無罪
三O進雄,18000均無罪
四O德明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犯罪事實二),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犯罪
乙○○對於醫事人員以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菜刀壹把,磨刀器壹把,均沒收之
乙○○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無罪
一,乙OO犯竊佔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二,戊OO無罪
乙OO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丙OO幫助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無罪
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均包含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所示之物,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共同
31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建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俊霖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7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6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2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俊霖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1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7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俊霖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6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2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9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貳包、記帳本壹本、廠牌為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丁OO被訴領取陳楊小慧及邱愉婷所寄交之包裹部分,無罪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詐欺得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所有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被訴部分均無罪
辛OO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塑膠吸管壹支均沒收;扣案之晶體壹包(毛重○點三○七二公克,取樣○點○○六六公克,驗餘毛重○點三○○六公克)沒收銷燬
1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搭載門號○九七五八一○二三四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搭載門號○九七五八一○二三四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搭載門號○九七五八一○二三四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搭載門號○九七五八一○二三四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搭載門號○九七五八一○二三四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搭載門號○九七五八一○二三四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搭載門號○九七五八一○二三四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搭載門號○九七五八一○二三四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搭載門號○九七五八一○二三四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搭載門號○九七五八一○二三四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6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搭載門號○九七五八一○二三四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搭載門號○九七五八一○二三四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搭載門號○九七五八一○二三四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7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5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0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其他125
第289條第1項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299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6條第2項 第58條之4,1
第329條第2項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30條第1項 第330條第2項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條第1項 第25條第2項 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51條第5項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1
第336條第2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1條 第55條 第41條第1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38條之1第5項,1
第348條第1項 第376條 第382條第1項 第384條 第384條 第385條 第386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1
第361條第1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8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76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4條第2項第3款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6
第368條,39
第368條 第371條,7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368條 第373條,6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161條第1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61條 第163條 第154條第1項 第163條第2項但書 第163條第2項但書,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180條 第181條 第186條第2項 第186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5款,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7
第377條,1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412條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1
第412條 第101條第1項第1款,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1
第44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4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1
第477條第1項後段 第477條第1項後段 第477條第1項前段 第477條第2項,1
第163條,1
第33條 第245條 第33條第2項,1
第155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5條第1項,1
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101條第1項第3款,1
第163條第2項但書 第156條第2項,1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2項 第373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項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條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條第1項後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9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4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0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310條之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95條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76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 第476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284條之1,1
第449條第2項6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9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1
第303條59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1項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第303條第2項,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7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9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2
第301條第1項,4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2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8條 第310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5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9
第455條之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10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