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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37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楊家豪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於一0五年十一月廿九日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一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部分,均撤銷
二丁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沒收併執行之
三10000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13000被訴犯如附表一編號4,編號5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均無罪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王隆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王隆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王隆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李家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5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王隆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6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7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壹年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丙OO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戊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無罪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玖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均無罪,被訴如附表三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乙OO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詐欺部分無罪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扣案之廠牌三星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扣案之廠牌三星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12000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丁OO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不法所得即現金新臺幣6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不法所得即現金新臺幣3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不法所得即現金新臺幣6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附表編號1,3,4,5,6,14所示之侵占漂流物罪,各處附表編號1,3,4,5,6,14所示主文欄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2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9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4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1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5000犯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171000犯罪所得紅檜肆支、扁柏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7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4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1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5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2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7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273000犯罪所得紅檜參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7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1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8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5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吉華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O吉華犯罪所得紅檜、扁柏各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1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9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
未扣案之445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吉華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O吉華犯罪所得紅檜、扁柏各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1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9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
未扣案之525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吉華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O吉華犯罪所得紅檜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1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9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
O吉華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9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7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
O吉華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O吉華犯罪所得紅檜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3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01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
O吉華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O吉華犯罪所得紅檜、楠木各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7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65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
769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785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5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20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41000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857000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財義共同犯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新敏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O財義、O新敏共同犯罪得紅檜參支、扁柏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庚OO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10000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5,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1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1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34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38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如附表「文件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印文沒收
壬OO無罪
乙○○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對胡埱敏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無罪,被訴傷害黃學凱部分公訴不受理
27000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恩偉無罪
54000,55000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無罪,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O楊深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交付之賄賂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被告O楊深所有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辛OO無罪
乙OO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對胡埱敏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無罪,被訴傷害黃學凱部分公訴不受理
27000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恩偉無罪
54000,55000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無罪,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乙OO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伍包(驗餘合計淨重捌點陸貳公克)沒收銷燬
被訴於民國107年6月間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部分,無罪
乙OO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伍捌玖玖公克)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被訴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無罪
乙OO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白布條陸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13000,14000,15000均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未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依附表二所示方式沒收
辛OO被訴轉讓禁藥部分,無罪
O清雄無罪
11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13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追徵不能沒收之犯罪所得價額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改造手槍一支,編號2所示未經試射之子彈共九顆,均沒收
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9000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乙○○無罪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門號○九○六五九九五二三號晶片卡壹O)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門號○九○六五九九五二三號晶片卡壹O)、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33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甲○○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乙○○無罪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門號○九○六五九九五二三號晶片卡壹O)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門號○九○六五九九五二三號晶片卡壹O)、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恐嚇部分無罪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無罪
乙OO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無罪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參罪,分別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壬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參罪,分別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5000無罪
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九○○五五四三八六號SIM卡壹枚)沒收
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九六八六二六三○二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九○○五五四三八六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九六八六二六三○二號SIM卡壹枚)沒收
4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九○○五五四三八六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九六八六二六三○二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孟晉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俊恒無罪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15「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拾伍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至15「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中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戊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gGalaxyS4手機壹支、ASUSME371MG平板手機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gGalaxyS4手機壹支、AcerIconiaB1710平板手機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gGalaxyS4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gGalaxyS4手機貳支、ASUSME371MG平板手機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gGalaxyNote3手機壹支、SamsungGalaxyS4手機壹支、ASUSME371MG平板手機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gGalaxyS4手機壹支、ASUSME371MG平板手機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HTCOne手機壹支、ASUSME371MG平板手機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gGalaxyS4手機壹支、ASUSME371MG平板手機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HTCOne手機壹支、TWMmyPadP4平板手機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gGalaxyS4手機壹支、ASUSME371MG平板手機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gGalaxyS4手機壹支、AcerIconiaB1710平板手機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無罪
乙OO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無罪
乙OO共同犯如附表一至十「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十「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壬OO共同犯如附表一至九「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九「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15000共同犯如附表一至十「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十「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20000被訴如附表十(含十之一)所示部分無罪
22000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26000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30000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8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7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1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2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6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1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5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9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伍仟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66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8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9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68條後段 第55條 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 第38條之1第1項 第38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382
第299條第1項前段,19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8條之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6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7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158條之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65條 第16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後段 第237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41條 第24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 第473條 第473條 第473條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8,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9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7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30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299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5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4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4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 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93條第1項第2款 第74條第2項第5款,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76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68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6條前段 第477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其他228
第273條之2 第301條第1項 第170條 第164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288條第4項 第289條第3項 第368條 第47條,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09條 第309條 第310條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9條 第309條 第310條第4項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10條第3項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49條前段 第384條前段,1
第350條第1項 第361條 第361條 第362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1
第361條第3項但書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2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67條 第377條 第379條第5項 第393條但書,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5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2
第364條 第368條,2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64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93條第1項第1款,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62條前段 第205條之2 第158條之4,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 第38條之2第2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1
第367條但書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8條,53
第368條 第373條,17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4
第368條 第371條,1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6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2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467條第4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16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19條第1項 第17條第2項,1
第370條 第156條第2項,1
第370條,1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4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9
第377條,4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4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20條第1項第2款 第420條第1項第2款 第420條第1項第2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2項 第420條第2項 第420條第3項 第421條 第421條 第421條,1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4,1
第455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12第1項 第455條之12第3項,1
第455條之36第2項,1
第481條第1項,1
第503條第1項前段 第503條第1項前段,1
第196條 第163條之2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155條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101條第1項 第101條之1第1項 第101條之2前段,1
第205條之1 第131條之1 第133條之1 第205條之2 第158條之4,1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16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0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149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2項,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97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8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4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49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5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34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87條 第397條 第398條第3項,1
第303條第7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56
第301條第1項,25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9
第301條第1項前段,7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2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後段 第301條第2項 第301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6條第1項 第156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 第284條之1,1
第455條之216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6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5條之8第2項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307條,1
第304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19條1
第319條第1項 第319條第2項 第329條第2項 第367條 第368條 第372條 第372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