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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4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31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共二罪)及定執行刑部分撤銷
林彥志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相當於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元之遊戲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相當於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元之遊戲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江智祥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西瓜刀壹支沒收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7判處罪刑,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犯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附表二,三所處罪刑及沒收部分)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有期徒刑及上訴駁回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甲○○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甲○○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甲○○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甲○○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發電機壹臺(00000牌,型號:000000)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丙OO共同預備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玖月
原判決撤銷
0000-000000A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原判決撤銷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丁○○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成年人故意對於少年利用其酒醉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丁○○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丁○○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成年人故意對於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部分均撤銷
丁OO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於另案之空氣槍壹支沒收
原判決關於乙OO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消費物品或財產上利益」欄所示財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合計驗餘淨重玖拾玖點參玖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iPhone7之行動電話(含門號○○○○○○○○○○號SIM卡壹枚)壹具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二「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5,6,12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7,10,13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5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辛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乙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業務過失傷害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沒收
乙OO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保險箱壹個及現金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啟忠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鏈鋸貳組,汽油貳桶,機油肆罐,鏈條壹條,頭燈貳個,拔釘器壹支,斧頭壹支,手鋸壹支,鐵尺壹支,鐵釘柒支,童軍繩貳捆,安全帶壹個,背架貳個,尖嘴鉗壹支,均沒收之
乙OO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各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未扣案搭配○九○三四○五七一一門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1000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各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未扣案搭配○○○○○○○○○○門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1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未扣案搭配○○○○○○○○○○門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5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28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31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34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37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40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44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47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50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53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56000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59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62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65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68000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陸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一乙OO共同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庚OO共同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
一乙OO共同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庚OO共同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一,子○○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含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其他被訴部分(起訴書事實欄一(二)媒介贓物,一(三)部分)均無罪
二,壬○○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拍賣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子○○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捌佰參拾壹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子○○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子○○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子○○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共捌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戊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之
庚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之
1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共捌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戊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之
庚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之
1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伍場次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2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168
第299條第1項前段,7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4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9條 第309條 第310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後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20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163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8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284條之1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8條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59條 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185條之4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其他125
第1800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0條 第1條 第158條之4,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64條 第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00條,1
第第303條第7項 第第307條,1
第311條 第311條 第47條 第51條第2項,1
第323條第1項但書 第323條第1項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3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55條 第30條第1項 第42條第3項,1
第349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7條 第12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49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7條 第12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1條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8條第1項前段 第19條第1項 第17條第2項,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條之1第1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4
第368條,4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1
第368條 第373條,7
第368條 第371條,3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 第455條第1項 第455條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 第62條前段 第38條第2項 第38條之2第2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90條前段 第504條第1項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405條 第415條第2項,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7
第377條 第377條 第379條 第379條 第393條第1項 第393條第1項 第8條,1
第395條前段,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12條,1
第429條,1
第484條 第486條,1
第229條 第231條,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161條第1項 第163條第2項 第163條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3,1
第303條82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60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0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第5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449條第2項6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29
第301條第1項,1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9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條 第2條 第154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161條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2條,1
第455條之29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