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書 X 光化 |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
| 20200116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
| 條文 | 件數 | |
| 第300條 | ||
| 第301條第1項 | ||
| 部分第301條第1項 | 4 | |
|
乙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10000犯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9000犯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刑及沒收
O怡君無罪
2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9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2)4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一,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含保安處分)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二,15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三,21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四,26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五,31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六,O德寰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七,52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八,O奕寬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九,O威帆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十,89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十一,105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十二,120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十三,O嬿婷犯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十四,O明達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十五,147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十六,152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罪,累犯,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十七,O庭勛犯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十八,O創宇犯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十九,O威宇犯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二十,O睿驛犯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二十一,O德宇犯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二十二,1946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二十三,205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二十四,210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二十五,O喬暉犯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含保安處分)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二十六,O建宏犯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含保安處分)
二十七,2315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罪,累犯,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二十八,236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二十九,242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三十,2526000犯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三十一,257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罪,累犯,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三十二,O子格犯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三十三,2685000犯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三十四,O敬凱犯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三十五,279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三十六,O家橙犯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三十七,294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三十八,O建良犯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三十九,O榮洲犯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含保安處分)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參仟零柒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十,331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四十一,342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四十二,O韋方犯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四十三,O博維犯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四十四,3582000犯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四十五,O建宏犯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四十六,O政麾犯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含保安處分)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參仟零柒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十七,394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四十八,O云犯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四十九,O友希犯如附表一編號49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五十,O品妍犯如附表一編號50所示之罪,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五十一,4204000,O毓哲均無罪
4213000犯修正前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4369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4526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4683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4736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已繳回扣案之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均沒收
4841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O德寰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O德寰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5311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均沒收
5467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均沒收
O奕寬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威帆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O威帆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6042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46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51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55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60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嬿婷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已繳回扣案之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元沒收
O明達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O明達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6931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6984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庭勛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O創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物沒收
O創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O威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威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O睿驛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O德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66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70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23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28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喬暉犯修正前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喬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O建宏犯修正前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95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00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8453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57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610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8663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子格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8873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敬凱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031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35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O家橙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241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9293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O建良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O榮洲共同犯修正前主持、操縱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O榮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O榮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9557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61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712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韋方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O博維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9926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30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O建宏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O建宏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O政麾共同犯修正前主持、操縱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O政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O政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10345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0397000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O云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O友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O品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己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第302條 | ||
| 第304條 | ||
| 第451條之1 | ||
| 第452條 | ||
| 第449條第1項 | 306 | |
|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2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3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
| ||
| 第273條之1 | 105 | |
|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76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 ||
| 第299條第1項 | 92 | |
|
第299條第1項前段,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 ||
| 其他 | 70 | |
|
第299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17條 第416條第1項第1款,1
第349條前段 第351條第1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49條前段 第362條前段 第362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2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77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7條 第372條 第62條 第138條,1
第368條,13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371條,3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第3款 第369條第1項第5款 第455條之12 第455條之123 第4條 第12條 第210條 第213條 第216條 第59條 第5條第1項 第11條第1項 第5條第1項第2款 第6條第1項第4款 第264條第2項 第5條第2項 第8條第2項前段 第37條第2項 第51條第5項 第51條第8項,1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19條第1項,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411條前段,1
第377條,8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6
第395條前段,3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1
第450條第1項 第499條第2項 第49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3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81條第1項,1
第503條第1項但書,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2,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2 第253條之2,1
| ||
| 第449條第2項 | 67 | |
|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 ||
| 第303條 | 60 | |
|
第303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 ||
| 第301條第1項 | 17 | |
|
第301條第1項,6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 ||
| 第455條之2 | 5 | |
|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3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 ||
| 第304條 | 2 | |
|
第304條 第307條,2
| ||
| 第302條 | 1 | |
|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