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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4
原判決關於犯攜帶兇器強盜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鋁製拖把桿身壹支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即攜帶兇器竊盜罪部分)
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原判決撤銷
丁OO,戊OO各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1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13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13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1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15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16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17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17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18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19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O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
一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丁OO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戊OO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丁OO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六二七一七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六二七一七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六二七一七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六二七一七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六二七一七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共同犯販賣第四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六二七一七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附表所示之本票上偽造「徐若晏」簽名共貳枚均沒收
乙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丙OO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壹拾伍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無駕駛執照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零柒元,沒收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桃花心木貳拾壹顆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之
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拾壹包(驗餘淨重共柒拾貳點零玖公克,含包裝袋貳拾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如附表一編號1,4,5,6所示之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附表一編號2,3,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戊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IMEI:350000000000000)、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己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庚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之
辛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壬OO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彩色線條「小惡魔」圖案之咖啡包拾貳包(隨機抽樣玖包,驗餘淨重共柒拾點玖壹肆公克,含咖啡包外包裝袋拾貳只)、IPHONE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均沒收之
10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之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8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5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其他102
第273條之2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70條 第164條,1
第323條第1項前段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44條 第377條,1
第348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48條第1項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61條第2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36條 第1條第2項,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 第364條第2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219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24
第368條 第373條,7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34 第259條之1,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9條第1項 第4條第2項 第17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8條 第455條之28,1
第370條 第412條 第477條第1項 第51條,1
第370條 第477條第1項 第51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5
第377條,7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6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1
第395條前段,6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397條 第398條第3項,1
第413條前段,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1
第429條 第433條 第3條,1
第449條第3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267條 第268條 第231條第1項 第231條第2項,1
第4條 第159條之1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3條 第155條第1項 第159條之2,1
第155條第1項,1
第156條第1項 第156條第1項 第156條第2項 第156條第3項前段,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2,1
第74條之2,1
第299條第1項76
第299條第1項前段,3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161條第1項 第238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 第8條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第321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3條54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8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6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273條之15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2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73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4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10
第301條第1項,4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79條第12項 第268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4
第302條4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3條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