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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9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除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部分外,其餘各罪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及被訴詐欺取財無罪部分)
前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之有罪部分(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庚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左列「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壬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左列「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0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左列至所示偽造之支票參紙、左列至「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2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左列「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4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左列「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如左列「支票上偽造之印文」欄、「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左列「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偽造之「蔡麗雲」印章壹枚,均沒收
2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左列「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偽造之「蔡麗雲」印章壹枚,均沒收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除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部分外,其餘各罪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及被訴詐欺取財無罪部分)
前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之有罪部分(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庚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左列「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壬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左列「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0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左列至所示偽造之支票參紙、左列至「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2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左列「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4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左列「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如左列「支票上偽造之印文」欄、「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左列「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偽造之「蔡麗雲」印章壹枚,均沒收
2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左列「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偽造之「蔡麗雲」印章壹枚,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罪刑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庚OO無罪
未扣案之辛OO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無罪
壹,乙OO部分:乙OO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貳,12000部分:12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改造手槍壹枝沒收
47000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被訴殺人未遂部分無罪
76000,77000,78000,80000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皆緩刑貳年
97000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西瓜刀壹支沒收
O聖普,126000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乙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編號2,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被訴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王健豪遂在左列時間、地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另無償
轉讓少許甲基安非他命予己OO施用(王健豪犯轉讓禁藥罪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在案)
庚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三星牌平板電腦壹台(IMEI:000000000000175號),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9000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IMEI:3500000000000號),沒收
11000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
丙OO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撲滿貳個(撲滿內各有新臺幣約伍仟元)、玉佩壹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人壹座(約1至2吋高)、現金新臺幣壹萬元、日幣壹萬元、人民幣壹萬元、韓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套壹個,沒收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
丙OO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撲滿貳個(撲滿內各有新臺幣約伍仟元)、玉佩壹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人壹座(約1至2吋高)、現金新臺幣壹萬元、日幣壹萬元、人民幣壹萬元、韓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套壹個,沒收
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無罪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被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部分無罪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另案扣案之SONY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另案扣案之SONY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另案扣案之SONY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另案扣案之SONY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另案扣案之SONY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地○○】犯如附表一編號20(甲)(乙),21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20(甲)(乙),21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0(乙),21至23,26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19,20(乙),21至23,26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一)所示之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辰○○】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9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7,9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二)所示之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子○○】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16,17(乙),19(甲)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3至16,17(乙),19(甲)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壬○○】犯如附表一編號20(乙)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20(乙)所示之刑
【D○○】犯如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之刑
【未○○】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三)所示之沒收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癸○○】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四)所示之沒收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F○○】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五)所示之沒收
【A○○】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即附表一編號63.所示)
【地○○】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16,17(甲)(乙),18(甲)(乙),19(甲)(乙),22,23所示)
【卯○○】均無罪(即附表一編號17(甲),18(甲),23所示)
【甲○○】無罪(即附表一編號18(乙)所示)
【G○○】無罪(即附表一編號25所示)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地○○無罪
A○○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其餘被訴(詐欺得利)部分無罪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子○○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子○○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子○○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子○○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子○○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地○○無罪
甲○○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地○○無罪
A○○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地○○無罪
A○○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地○○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地○○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地○○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地○○無罪
A○○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地○○無罪
卯○○無罪
A○○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D○○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癸○○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D○○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F○○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20(甲)(乙),21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20(甲)(乙),21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0(乙),21至23,26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19,20(乙),21至23,26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一)所示之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76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9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7,9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二)所示之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13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16,17(乙),19(甲)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3至16,17(乙),19(甲)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13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0(乙)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20(乙)所示之刑
【14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之刑
【16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三)所示之沒收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O連勝】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四)所示之沒收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O學文】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五)所示之沒收
【乙○○】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即附表一編號63.所示)
【229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16,17(甲)(乙),18(甲)(乙),19(甲)(乙),22,23所示)
【O慶泰】均無罪(即附表一編號17(甲),18(甲),23所示)
【258000】無罪(即附表一編號18(乙)所示)
【276000】無罪(即附表一編號25所示)
277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61000無罪
乙○○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88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97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4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81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4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89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2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97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其餘被訴(詐欺得利)部分無罪
74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81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2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41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7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16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37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73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9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45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85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97000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1105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45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57000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1165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05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17000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1225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65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77000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1285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25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37000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1345000無罪
1362000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393000無罪
乙○○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21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429000無罪
乙○○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53000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65000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95000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1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25000無罪
乙○○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49000無罪
O慶泰無罪
乙○○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587000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04000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O連勝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23000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學文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乙OO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四編號3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附表四編號38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附表四編號5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扣案附表四編號1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原盛裝該愷他命之木盤壹個及盛裝潤洗後液體之包裝容器壹個),附表四編號18中現場編號19-4-2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附表四編號2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原盛裝該愷他命之吸食盤壹個及盛裝潤洗後液體之包裝容器壹個),附表四編號2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附表四編號2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附表四編號35中現場編號19-21-1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附表四編號52中現場編號22-8-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附表四編號5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肆包(含包裝袋共肆個),附表四編號5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貳包(含包裝袋共貳個),附表四編號57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罐(含包裝容器壹個),均沒收
二,壬OO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四編號51所示之改造手槍貳枝(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一三八八00號,○○○○○○○○○○號,含彈匣貳個),槍管壹枝,空彈匣壹個(即偵一卷第16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0六年一月十二日刑鑑字第一0五八0二0二六八號鑑定書影像15下方之彈匣),均沒收
三,14000其他被訴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部分)無罪
四,18000(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部分)無罪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指針型磅秤壹台(廠牌、型號不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4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各編號「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1000犯如附表各編號「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21000無罪
丙○○犯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六「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如附表九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五八八四八五0號之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編號一至二、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0一三000四一號之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九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5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6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8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23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2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5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3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228
第299條第1項前段,12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511條 第512條 第513條第1項 第516條第1項 第519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8條前段 第310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31條 第130條 第154條第2項 第131條之1 第158條之4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4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條 第4條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7條前段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8條第4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449條第2項18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6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0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135
第第303條第7項 第第307條,1
第348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50條 第361條 第362條 第367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9條 第476條 第300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7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2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7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169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20條第1項 第23條第2項 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2,1
第368條 第186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1
第368條 第476條,1
第370條第1項,1
第376條 第377條 第377條 第379條 第393條第1項 第3條 第3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1
第377條,10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45條 第41條,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2
第395條前段,3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408條第1項前段 第411條前段 第415條第1項第5款 第415條第1項第5款 第486條 第17條第1項,1
第412條,1
第449條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14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條 第14條,1
第450條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條 第4條 第159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01條 第108條第1項前段 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108條第5項,1
第3條,1
第155條第1項,2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2
第155條第1項 第159條之1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61條第1項,1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303條102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4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20條第2項第1款 第334條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6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9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項 第303條第8項 第8條前段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34
第301條第1項,17
第301條第1項前段,8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2項,3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1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8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3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3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3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302條第2項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307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