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200107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39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除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部分外,其餘各罪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及被訴詐欺取財無罪部分)
前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之有罪部分(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庚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左列「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壬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左列「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0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左列至所示偽造之支票參紙、左列至「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2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左列「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4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左列「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如左列「支票上偽造之印文」欄、「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左列「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偽造之「蔡麗雲」印章壹枚,均沒收
2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左列「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偽造之「蔡麗雲」印章壹枚,均沒收
原判決關於乙OO,丁OO,戊OO部分及丙OO有罪部分,均撤銷
己OO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
18000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
27000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惠琪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即50000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無罪部分)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除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部分外,其餘各罪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及被訴詐欺取財無罪部分)
前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之有罪部分(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庚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左列「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壬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左列「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0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左列至所示偽造之支票參紙、左列至「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2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左列「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4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壹紙、左列「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如左列「支票上偽造之印文」欄、「證明書上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偽造之「台南○○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侯衡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1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左列「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偽造之「蔡麗雲」印章壹枚,均沒收
2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左列「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偽造之「蔡麗雲」印章壹枚,均沒收
原判決撤銷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肆年,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乙OO犯共同詐欺得利罪,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鴻清犯共同詐欺得利罪,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共同詐欺得利罪,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鴻清犯共同詐欺得利罪,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又轉讓第二級毒品達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元,廠牌型號iPhone8行動電話(含門號○○○○○○○○○○號SIM卡壹枚)壹具及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而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壹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幫助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罪刑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庚OO無罪
未扣案之辛OO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水果刀壹支沒收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丁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戊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33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1,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應宣告沒收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持有第1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2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
又犯施用第2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又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又犯施用第1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又犯持有第2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9包(總驗餘淨重11.24公克,總純質淨重5.34公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4包(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39.07公克),第2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3包(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83.33公克),第1級毒品海洛因7包(總驗餘淨重4.38公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總驗餘淨重54.716公克,總純質淨重54.7093公克)及吸食器1個均沒收銷毀,扣案之葡萄糖3包,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2包,玻璃球1包,電子遊戲機2台(含IC板共2片),機台說明書2張,及10元硬幣共計1萬4,590元均沒收
乙OO共同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之毒品沒收銷燬,編號2至5所示之物品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均共同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己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共同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三四九九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庚OO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三四九九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壬OO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共同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三四九九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9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共同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三四九九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0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共同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三四九九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1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共同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三四九九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2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共同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三四九九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3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共同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三四九九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4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共同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三四九九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5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共同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三四九九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6000共同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持有第1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2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
又犯施用第2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又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又犯施用第1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又犯持有第2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9包(總驗餘淨重11.24公克,總純質淨重5.34公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4包(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39.07公克),第2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3包(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83.33公克),第1級毒品海洛因7包(總驗餘淨重4.38公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總驗餘淨重54.716公克,總純質淨重54.7093公克)及吸食器1個均沒收銷毀,扣案之葡萄糖3包,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2包,玻璃球1包,電子遊戲機2台(含IC板共2片),機台說明書2張,及10元硬幣共計1萬4,590元均沒收
乙OO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
原判決撤銷
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丁OO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品沒收
1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丁OO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4、5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至5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5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4、5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5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至5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5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5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5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4、5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4、5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4、5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肆包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4、5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4、5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4、5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4、5所示之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5所示之物品沒收
37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5所示之物品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一編號1,2,3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4,5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元豆乾、柒拾伍元香菸,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之「黃文宜」署名貳枚,均沒收
1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地○○】犯如附表一編號20(甲)(乙),21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20(甲)(乙),21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0(乙),21至23,26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19,20(乙),21至23,26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一)所示之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辰○○】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9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7,9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二)所示之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子○○】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16,17(乙),19(甲)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3至16,17(乙),19(甲)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壬○○】犯如附表一編號20(乙)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20(乙)所示之刑
【D○○】犯如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之刑
【未○○】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三)所示之沒收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癸○○】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四)所示之沒收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F○○】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五)所示之沒收
【A○○】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即附表一編號63.所示)
【地○○】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16,17(甲)(乙),18(甲)(乙),19(甲)(乙),22,23所示)
【卯○○】均無罪(即附表一編號17(甲),18(甲),23所示)
【甲○○】無罪(即附表一編號18(乙)所示)
【G○○】無罪(即附表一編號25所示)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地○○無罪
A○○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A○○其餘被訴(詐欺得利)部分無罪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子○○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子○○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子○○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子○○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地○○均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子○○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地○○無罪
甲○○無罪
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地○○無罪
A○○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地○○無罪
A○○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地○○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地○○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地○○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地○○無罪
A○○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地○○無罪
卯○○無罪
A○○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D○○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癸○○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D○○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F○○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20(甲)(乙),21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20(甲)(乙),21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0(乙),21至23,26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19,20(乙),21至23,26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一)所示之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76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9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7,9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二)所示之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13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16,17(乙),19(甲)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3至16,17(乙),19(甲)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13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0(乙)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20(乙)所示之刑
【14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之刑
【16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三)所示之沒收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O連勝】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四)所示之沒收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O學文】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刑及附表一編號27(五)所示之沒收
【乙○○】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即附表一編號63.所示)
【229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16,17(甲)(乙),18(甲)(乙),19(甲)(乙),22,23所示)
【O慶泰】均無罪(即附表一編號17(甲),18(甲),23所示)
【258000】無罪(即附表一編號18(乙)所示)
【276000】無罪(即附表一編號25所示)
277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61000無罪
乙○○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88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97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4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81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4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89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2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97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其餘被訴(詐欺得利)部分無罪
74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81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2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41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7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16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37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73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9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45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85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97000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1105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45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57000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1165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05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17000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1225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65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77000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1285000均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25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37000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無罪
1345000無罪
1362000無罪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393000無罪
乙○○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21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429000無罪
乙○○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53000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65000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95000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1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25000無罪
乙○○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49000無罪
O慶泰無罪
乙○○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587000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04000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O連勝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23000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學文共同犯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坐檯陪酒行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成年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兒童受傷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履行附表所示負擔
乙OO犯傷害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給付周立德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元,給付方式: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壹月起至全部清償為止,於每月拾伍日前支付新臺幣壹萬元,匯入周立德中華郵政指定帳戶內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5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6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8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23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2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5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3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228
第299條第1項前段,12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511條 第512條 第513條第1項 第516條第1項 第519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8條前段 第310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31條 第130條 第154條第2項 第131條之1 第158條之4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4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條 第4條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7條前段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8條第4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449條第2項18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6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0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135
第第303條第7項 第第307條,1
第348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50條 第361條 第362條 第367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9條 第476條 第300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7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2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7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169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20條第1項 第23條第2項 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2,1
第368條 第186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1
第368條 第476條,1
第370條第1項,1
第376條 第377條 第377條 第379條 第393條第1項 第3條 第3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1
第377條,10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45條 第41條,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2
第395條前段,3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408條第1項前段 第411條前段 第415條第1項第5款 第415條第1項第5款 第486條 第17條第1項,1
第412條,1
第449條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14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條 第14條,1
第450條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條 第4條 第159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01條 第108條第1項前段 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108條第5項,1
第3條,1
第155條第1項,2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2
第155條第1項 第159條之1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61條第1項,1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303條102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4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20條第2項第1款 第334條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6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9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項 第303條第8項 第8條前段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34
第301條第1項,17
第301條第1項前段,8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2項,3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1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8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3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3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3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302條第2項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307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