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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8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6,15,18,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2所處罪刑暨不得易科罰金之定應執行刑部分,以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二編號6,15,附表三編號1至64,66至82,附表四編號1所示各罪,各處如前述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8,附表四編號2部分均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附表二編號6,15,附表三編號1至64,66至82,附表四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與上訴駁回之附表一編號9至11,附表二編號1,4,5,7至14,16,19,附表四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緩刑伍年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白色手機充電線壹條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犯法條及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一編號一至九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10000犯如附表二「所犯法條及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二編號三至八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二編號一,二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O佳玄犯如附表三「所犯法條及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七,八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28000犯如附表四「所犯法條及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3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肆包(各含包裝袋壹只,驗餘總淨重壹佰參拾壹點貳參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一八二八○七五五號SIM卡壹張)沒收
74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號○九八三二二六七九八號SIM卡壹張)沒收
78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號○九八三二二六七九八號SIM卡壹張)沒收
8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佳玄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MEI碼為○○○○○○○○○○○七七六○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佳玄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MEI碼為○○○○○○○○○○○七七六○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佳玄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MEI碼為○○○○○○○○○○○七七六○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佳玄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六八○○七六八二號SIM卡壹張,IMEI碼為○○○○○○○○○○○七七六○號)沒收
O佳玄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六八○○七六八二號SIM卡壹張,IMEI碼為○○○○○○○○○○○七七六○號)沒收
O佳玄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MEI碼為三五二○二四○九二七七七七六○號)沒收
O佳玄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MEI碼為○○○○○○○○○○○七七六○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佳玄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MEI碼為○○○○○○○○○○○七七六○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NOKIA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NOKIA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拾陸包(各含包裝袋壹只,驗餘總淨重柒拾點陸伍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NOKIA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12,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乙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共同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共同犯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原姓名鄭士翔)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主文」欄所示之刑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9000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1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二)及(十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二)及(十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32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四)「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十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33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1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9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57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65000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73000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81000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90000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98000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106000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114000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123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TAIWANMOBIL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31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TAIWANMOBIL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4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無罪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玖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分別如附表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丁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附表二編號3、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附表二編號3、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附表二編號3、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附表二編號3、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二編號3、4、5所示之物均沒收
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附表二編號3、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附表二編號3、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附表二編號3、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附表二編號3、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5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6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5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8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121
第299條第1項前段,5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253條 第253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67條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6項 第303條第6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第1項,1
其他103
第285條 第288條第3項 第289條第2項 第289條第3項 第290條 第370條,1
第346條 第346條 第346條 第367條前段,1
第348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61條第3項但書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34 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51條第5項 第259條之1,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8條,21
第368條 第373條,13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9
第368條 第371條,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0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2,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271條第2項前段 第271條之1,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4
第377條,2
第395條前段,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5條前段 第31條第1項第1款,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11條前段,1
第413條前段 第53條第1項 第33條第2項前段 第33條第2項 第33條第2項但書 第33條第2項但書,1
第476條,1
第499條第2項 第49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99條第2項 第49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164條 第165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2
第159條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166條 第164條 第165條 第165條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3 第159條之3第3項,1
第2條 第4條 第8條,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273條之19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449條第2項8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3條64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8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7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3
第301條第1項27
第301條第1項,14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4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2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455條之24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