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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43
原判決關於乙OO如附表一編號8(1),,及(2)所示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關於丙OO定應執行刑部分,關於丁OO部分,關於戊OO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關於己OO如附表一編號5(2)所示之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庚OO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1),,及(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1),,及(2)「主文」欄所示之刑
12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18000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應宣告沒收之物品及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
34000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宣告沒收之物品及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三編號5之(1)(3)(4)(5)所示
45000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2)「主文」欄所示之刑
如附表三編號6之(1)(2)(3)所示(大麻除外)及犯罪所得壹仟柒佰伍拾元,均沒收,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56000上述撤銷改判部分及上訴駁回部分,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64000上述撤銷改判部分及上訴駁回部分,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70000上述撤銷改判部分及上訴駁回部分,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7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鍾禮鴻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鍾禮鴻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鍾禮鴻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鍾禮鴻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鍾禮鴻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鍾禮鴻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0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11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1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12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12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13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13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14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14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15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15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16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16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17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17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183000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188000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193000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199000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20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1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21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22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22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23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23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24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24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5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25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6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26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26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27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27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28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28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29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29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30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30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31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31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32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326000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33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33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341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4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35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35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36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36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37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376000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38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38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391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9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401000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40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
41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41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42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429000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435000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原判決撤銷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原判決撤銷
丁OO共同犯傷害致重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庚OO共同犯傷害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陳逸豐犯附表一(即犯罪事實一(一),共拾貳罪)二(即犯罪事實一(二),共捌罪)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本院判決」所示之刑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4,6,9至12,共柒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3,5,7至8暨附表二編號1至5,7至8,共拾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伍仟捌佰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伍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院判決主文:陳逸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逸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列所示藥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列所示藥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列所示藥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列所示藥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列所示藥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列所示藥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列所示藥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逸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左列所示藥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之規定,利用身分圖他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無罪
原判決撤銷
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毀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監視器主機壹臺,現金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共同犯毀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犯侵入有人住居之建築物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包壹個及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物沒收
21000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3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4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61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73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8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9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10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乙OO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
未扣案之黑色內衣壹套,粉色露肩上衣壹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應處罪刑如附表甲「應處罪刑」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之宣告如附表乙所示
其餘被訴(即偽造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要保書之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及業務侵占要保人於民國95年,96年所交付保險費)部分,均無罪
己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物沒收
21000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3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4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61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73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8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9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10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辛OO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000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00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000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0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一,乙OO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與辛OO,9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共同毀損他人物品罪,公訴不受理
二,17000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與21000,24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共同毀損他人物品罪,公訴不受理
三,34000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與37000,36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共同毀損他人物品罪,公訴不受理
四,48000被訴教唆毀損他人物品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公訴不受理
五,55000被訴共同毀損他人物品罪,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壬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緩刑參年
乙OO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手機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手機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手機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手機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手機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壹年貳月
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32000】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壹年貳月
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32000】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110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峻誠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28000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貳佰肆拾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380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英體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李英體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00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六款之加重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貳佰肆拾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7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對講機貳支,門號○○○○○○○○○○號手機(含SIM卡),門號○○○○○○○○○○號手機(含SIM卡),門號○九七○四○一九二七號手機(含SIM卡),門號○九○九六八四九七四號手機(含SIM卡)與門號○○○○○○○○○○號手機(含SIM卡)各壹支,門號○○○○○○○○○○號平板(含SIM卡)壹台,及車牌號碼:000-○○○○號汽車壹輛,均沒收
未扣案之車牌號碼:000-○○○○號汽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與人蕭國賢所有,未扣案之車牌號碼:000-○○○○號汽車壹輛,不予沒收
參與人O蔡指所有,已扣案之車牌號碼:○○○○-00號汽車壹輛,不予沒收
乙OO:一,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上開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依如附表所示之方法,支付陳進福,劉春季如附表所示之款項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O永輝」之署名共貳枚,均沒收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貳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中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12,16,18至20,22),共拾柒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編號13至15,17),共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0000犯如附表編號17,20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7,20主文欄所示之刑
1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5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3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5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3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5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9000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捌仟元之遊戲儲值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000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65000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捌仟元之遊戲儲值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000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73000共同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76000共同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7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1000共同犯踰越牆垣、毀壞門扇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4000共同犯踰越牆垣、毀壞門扇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8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89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乙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貳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中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12,16,18至20,22),共拾柒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編號13至15,17),共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0000犯如附表編號17,20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7,20主文欄所示之刑
1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5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1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3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5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3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3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5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9000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捌仟元之遊戲儲值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000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65000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捌仟元之遊戲儲值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000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73000共同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76000共同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7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1000共同犯踰越牆垣、毀壞門扇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4000共同犯踰越牆垣、毀壞門扇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8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89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參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OO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90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2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5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0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4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2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84條之1,2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268條 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280
第299條第1項前段,13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3條第7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9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第1項 第1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271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96條 第154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6條第4項 第161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253條 第253條之1 第259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65條 第16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6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5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27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4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4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7條第1項前段,1
其他209
第272條前段 第281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9條第6項 第36條前段 第271條第1項,1
第273條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第273條之1第1項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10條第2項 第380條 第206條 第208條 第198條 第206條 第208條 第156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6條第3項前段,1
第320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46條前段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61條第1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6
第368條,48
第368條 第373條,1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3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9
第368條 第371條,8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8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2 第455條之12 第455條之13 第455條之26 第455條之26第1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74條第1項第1款,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 第260條,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70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但書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3
第376條第1項第1款,1
第377條,12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1
第378條,1
第380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5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5條前段,4
第395條前段 第60條 第59條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1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412條,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 第431條第1項 第431條第2項 第434條第1項 第434條第2項 第434條第2項 第434條第2項 第7條之8,1
第441條 第443條 第446條,1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86條,1
第3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101條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條之1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229條第1項前段,1
第229條第1項,1
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163條之2 第163條之2,2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18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7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93條第1項第2款 第74條第2項第8款 第185條之4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 第454條,1
第303條109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第4款 第303條第4項 第260條 第253條之2第1項 第253條之2第1項 第253條之2第1項 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 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2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62條 第59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75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6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87條 第387條 第387條 第398條第3項 第398條第3項,1
第303條第7項 第8條但書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35
第301條第1項,16
第301條第1項前段,6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3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後段 第301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1
第455條之21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8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5條之8第2項 第454條,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4第3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8
第302條第1項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302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6
第455條之4第2項3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