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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2
原判決撤銷
丁OO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之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壹把(含彈匣壹個)沒收
壬OO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原判決關於丙○○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撤銷
丙○○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丙○○本判決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與前項上訴駁回(強制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緩刑伍年
甲○○緩刑肆年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之行動電話機具(含SIM卡壹張)壹支,黑色行李箱壹個,保險櫃壹個,保險櫃鑰匙貳支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壹仟零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按附表所示方法向林奕帆,林映辰,洪祥恩支付損害賠償
乙OO汽車駕駛人,行駛人行道,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7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5000,26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41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4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乙OO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7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5000,26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41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4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乙OO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7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5000,26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41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4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參包(總驗餘淨重肆柒柒點伍捌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肆陸捌點參陸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各含門號○○○○○○○○○○號與○○○○○○○○○○號SIM卡壹張)及分裝袋壹包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壬OO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柒點捌陸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參包(總驗餘淨重肆柒柒點伍捌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肆陸捌點參陸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各含門號○○○○○○○○○○號與○○○○○○○○○○號SIM卡壹張)及分裝袋壹包沒收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塑膠鏟管貳支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7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5000,26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41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49000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乙OO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丙OO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共同竊盜未遂,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庚OO未扣案犯罪所得電動起子機貳臺,小型起重機貳臺,工程用鐵片參拾片,電線貳拾綑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得易科罰金部分(附表一編號1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主文:丁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己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辛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1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1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1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1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2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23000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主文:24000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主文:25000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非法寄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沒收部份併執行之
12000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沒收部份併執行之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9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7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68條 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115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114
第299條第1項前段,4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9條 第3條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4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4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9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76
第第273條之1第1項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10條之2 第第454條第2項,1
第301條,1
第361條第2項 第361條第2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3
第367條 第372條,2
第368條,27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3條,3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0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第411條前段 第412條,1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第376條第6項,1
第377條,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413條前段 第484條 第484條,1
第44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46條,1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第456條前段,1
第第455條之4第2項 第第455條之8 第第454條,1
第476條,1
第484條,1
第503條第1項前段 第503條第1項前段,1
第4條 第159條之1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303條74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6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7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01條第1項14
第301條第1項,5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6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455條之28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