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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7
一,原判決撤銷
二,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三,扣案仿冒「LV」商標之梯型手提包及皮夾各壹只,均沒收
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刑主文欄所示之刑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2至5,7至1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5,6,9至12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陸仟零伍拾元均沒收,犯罪所得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丁○○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丁○○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丁○○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乙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楊宗軒」署押壹枚沒收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乙OO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共同意圖營利媒介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意圖營利媒介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意圖營利媒介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意圖營利媒介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庚○○幫助意圖營利媒介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貳年
乙OO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拾肆包(含包裝袋拾肆只),編號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被訴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部分無罪
乙OO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拾肆包(含包裝袋拾肆只),編號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被訴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部分無罪
乙○○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
扣案之木棒壹支(已斷裂成上,下二截,長度各54,60公分)沒收
10000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之鋁棒壹支沒收
19000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O羽婷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全帽壹頂沒收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3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5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其他81
第273條之2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1
第308條前段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5條第1項第1款 第17條第2項 第17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 第5條第4項 第5條第4項 第5條第5項 第18條之1 第18條之1第3項 第18條之1第3項 第158條之4,1
第317條 第317條 第317條 第142條 第142條第1項前段,1
第361條第1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62條 第138條第2項,1
第368條,11
第368條 第373條,5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0條,1
第370條第2項 第370條第3項,2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1
第376條第1項 第405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3款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10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4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95條前段,1
第395條前段 第156條第2項,1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412條 第457條第1項前段 第459條,1
第420條第1項 第420條第1項第1款 第420條第1項第2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33條 第434條,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1
第426條第1項 第433條,1
第446條,1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條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220條 第33條第2項 第33條第2項,1
第118條 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 第159條之3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之2 第158條之4,1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72
第299條第1項前段,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9條之1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4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60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前段,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3條50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7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7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449條第2項4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22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12
第301條第1項,7
第301條第1項後段 第301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4條3
第304條 第307條,3
第455條之2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3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19條1
第319條第1項前段 第334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