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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3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所示之18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戊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紅色提包及眼鏡盒各壹個、新臺幣伍萬元及小米廠牌手機壹支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辛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肆佰參拾元及黑色腰包壹個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2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及金安德森廠牌藍白格紋側背錢包壹個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5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HTC廠牌白色手機壹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蘋果廠牌IPHONE8plus型號手機壹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手機壹支及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5000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行動電源壹部、三星廠牌平板電腦貳臺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8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OKIA廠牌黑色手機壹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飲料外送袋壹個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GAUGE制式散彈伍顆,均沒收之
10000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2000被訴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乙OO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肆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台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因過失致人受傷,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1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1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16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1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2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2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2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3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柒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34000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38000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4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扣案之海洛因拾肆包(含包裝袋拾肆只,合計純質淨重壹參柒點壹壹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含包裝袋柒只,合計淨重肆肆玖點伍參捌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43000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44000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丙OO,丁OO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肆月,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1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1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16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1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2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2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2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3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柒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六編號4、6、7、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34000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38000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4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扣案之海洛因拾肆包(含包裝袋拾肆只,合計純質淨重壹參柒點壹壹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含包裝袋柒只,合計淨重肆肆玖點伍參捌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43000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44000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紙質物品,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3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0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5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09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1
第299條第1項91
第299條第1項前段,3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3條 第168條第1項 第259條之1 第253條之1 第152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2項7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8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303條54
第303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7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9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6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其他53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8條,23
第368條 第373條,9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44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20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301條第1項,6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455條之28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7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4第3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