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91006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23
原判決撤銷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無罪
己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辛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9000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壬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O逸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16000,17000被訴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十日,同年月二十一日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19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25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O逸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壬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O逸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16000,17000被訴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十日,同年月二十一日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19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25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O逸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
又共同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
又共同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110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120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3000,14000被訴轉讓禁藥部分均無罪
乙OO犯如附表「判處之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判處之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被訴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七日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周文騰部分無罪
戊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SONY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0五六0六八三九號晶片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辛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SONY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0五六0六八三九號晶片卡壹枚)沒收
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SONY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0五六0六八三九號晶片卡壹枚)、犯罪所得InFocus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1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SONY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0五六0六八三九號晶片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SONY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0五六0六八三九號晶片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SONY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0五六0六八三九號晶片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SONY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0五六0六八三九號晶片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乙OO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戊OO無罪
乙OO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犯罪所得沒收
36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國平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甄妮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2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7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肆年
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9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四編號7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1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3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四編號9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5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妘豔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9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肆年
574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肆年
O妘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4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參年
如附表四編號13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6000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緩刑參年
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8000無罪
乙○○○犯指揮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又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癸○○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內壢郵局所開立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即存摺)壹本,提款卡壹枚,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壹本,提款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轉讓禁藥未遂部分無罪
戊○○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戊○○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埤頭郵局所開立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即存摺)貳本,提款卡壹枚,臺灣土地銀行平鎮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壹本,提款卡壹枚,臺北富邦銀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壹本,提款卡壹枚,戊○○印章壹枚,Iphon手機(IMEZ00000000000000號)壹支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指揮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又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癸○○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內壢郵局所開立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即存摺)壹本,提款卡壹枚,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壹本,提款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轉讓禁藥未遂部分無罪
戊○○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戊○○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埤頭郵局所開立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即存摺)貳本,提款卡壹枚,臺灣土地銀行平鎮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壹本,提款卡壹枚,臺北富邦銀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壹本,提款卡壹枚,戊○○印章壹枚,Iphon手機(IMEZ00000000000000號)壹支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指揮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又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癸○○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內壢郵局所開立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即存摺)壹本,提款卡壹枚,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壹本,提款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又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轉讓禁藥未遂部分無罪
戊○○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戊○○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埤頭郵局所開立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即存摺)貳本,提款卡壹枚,臺灣土地銀行平鎮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壹本,提款卡壹枚,臺北富邦銀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壹本,提款卡壹枚,戊○○印章壹枚,Iphon手機(IMEZ00000000000000號)壹支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被訴如附表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乙OO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無罪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被訴如附表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乙OO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無罪
乙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000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參拾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洗錢部分無罪
53000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洗錢部分無罪
84000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附表二所示洗錢部分無罪
O怡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7000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品岑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151000犯罪所得新台幣參萬肆仟元,152000犯罪所得新台幣拾陸萬元,153000犯罪所得新台幣柒萬元,154000犯罪所得新台幣伍萬元,157000犯罪所得新台幣陸仟玖佰元,159000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柒罪,分別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點伍壹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均沒收
前開不得易科罰金之柒罪(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22000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陸罪,分別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前開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陸罪(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43000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罪,分別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4000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陸罪,分別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前開不得易科罰金之陸罪(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75000無罪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四二/○○○○○○○○○○○○○○三號,內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夾鏈袋壹包、筆記本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四六八七二號,內含門號○九○三○四五九四九號SIM卡壹枚)沒收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四二/○○○○○○○○○○○○○○三號,內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夾鏈袋壹包、筆記本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四六八七二號,內含門號○九○三○四五九四九號SIM卡壹枚)沒收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二四一四二/○○○○○○○○○○○四一四三號,內含門號○九○三六六五七七二號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夾鏈袋壹包、筆記本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四六八七二號,內含門號○九○三○四五九四九號SIM卡壹枚)沒收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二四一四二/○○○○○○○○○○○四一四三號,內含門號○九○三六六五七七二號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夾鏈袋壹包、筆記本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四六八七二號,內含門號○九○三○四五九四九號SIM卡壹枚)沒收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二四一四二/○○○○○○○○○○○四一四三號,內含門號○九○三六六五七七二號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夾鏈袋壹包、筆記本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伍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3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六二七七號,內含門號○九六八二七六四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四六八七二號,內含門號○九○三○四五九四九號SIM卡壹枚)沒收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二四一四二/○○○○○○○○○○○四一四三號,內含門號○九○三六六五七七二號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夾鏈袋壹包、筆記本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四六八七二號,內含門號○九○三○四五九四九號SIM卡壹枚)沒收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二四一四二/○○○○○○○○○○○四一四三號,內含門號○九○三六六五七七二號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夾鏈袋壹包、筆記本壹本,均沒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伍點肆參公克、拾點玖柒柒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24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六二七七號,內含門號○九六八二七六四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柒罪,分別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點伍壹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均沒收
前開不得易科罰金之柒罪(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陸罪,分別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前開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陸罪(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罪,分別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陸罪,分別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前開不得易科罰金之陸罪(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辛○○無罪
庚○○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四二/○○○○○○○○○○○○○○三號,內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夾鏈袋壹包、筆記本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四六八七二號,內含門號○九○三○四五九四九號SIM卡壹枚)沒收
庚○○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四二/○○○○○○○○○○○○○○三號,內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夾鏈袋壹包、筆記本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四六八七二號,內含門號○九○三○四五九四九號SIM卡壹枚)沒收
庚○○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二四一四二/○○○○○○○○○○○四一四三號,內含門號○九○三六六五七七二號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夾鏈袋壹包、筆記本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己○○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四六八七二號,內含門號○九○三○四五九四九號SIM卡壹枚)沒收
庚○○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二四一四二/○○○○○○○○○○○四一四三號,內含門號○九○三六六五七七二號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夾鏈袋壹包、筆記本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己○○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四六八七二號,內含門號○九○三○四五九四九號SIM卡壹枚)沒收
庚○○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二四一四二/○○○○○○○○○○○四一四三號,內含門號○九○三六六五七七二號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夾鏈袋壹包、筆記本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伍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六二七七號,內含門號○九六八二七六四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四六八七二號,內含門號○九○三○四五九四九號SIM卡壹枚)沒收
庚○○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二四一四二/○○○○○○○○○○○四一四三號,內含門號○九○三六六五七七二號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夾鏈袋壹包、筆記本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己○○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四六八七二號,內含門號○九○三○四五九四九號SIM卡壹枚)沒收
庚○○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扣案三星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二四一四二/○○○○○○○○○○○四一四三號,內含門號○九○三六六五七七二號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台、夾鏈袋壹包、筆記本壹本,均沒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伍點肆參公克、拾點玖柒柒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蘋果牌行動電話壹支(手機序號:○○○○○○○○○○六二七七號,內含門號○九六八二七六四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丁OO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中之附表一編號1,及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之部分)均無罪
乙OO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至56,58所示,及附表二編號1,5至7,9至3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32000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000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000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2000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8000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佩君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振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茗均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
180000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213000,221000,216000,220000,222000均無罪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扣案之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壬OO無罪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87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9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6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8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7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254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3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3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但書,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21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9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17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80
第299條第1項前段,8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9條前段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 第8條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45條之1第1項 第44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4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9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241條 第24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00條,1
其他167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61條第2項 第361條第2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6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43
第368條 第373條,1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9
第368條 第371條,8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55條 第455條第1項 第455條第3項,1
第368條 第241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2
第370條第2項 第370條第3項,1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76條第1項第7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1
第377條,13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6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2
第395條前段,4
第395條前段 第3條 第95條 第158條之4,1
第412條,2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 第434條第1項,1
第429條,1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第3項前段 第455條之27第1項,1
第484條 第486條,1
第499條第2項前段,1
第3條 第155條第1項 第101條之1第1項前段 第166條之1第3項第3款,1
第4條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第1項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46條,1
第2條 第2條 第3條,1
第4條 第159條之1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94條 第156條第1項 第155條第1項 第100條之1第1項前段 第100條之1第2項 第100條之2 第100條之3,1
第3條 第155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2,1
第101條第1項 第101條第1項第3款,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303條150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4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71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252條第6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2 第253條之2第1項 第253條之2第2項 第253條之3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97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26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第1項 第451條第3項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303條第4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6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1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後段 第301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 第284條之1,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 第343條,1
第455條之219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4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302條3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3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452條 第307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