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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4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5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0000甲000000A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無罪部分)
附表一編號二至十二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至四,七至十一「犯罪所得欄」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戊OO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犯如附表一,二「主文(即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即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郭秀麗」署押壹枚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英鎊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三所示部分均無罪
己OO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所犯之罪,其罪名,宣告刑及沒收,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2,3,5,6「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10000所犯之罪,其罪名,宣告刑及沒收,詳如附表一編號2「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15000所犯之罪,其罪名,宣告刑及沒收,均詳如附表一編號3,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24000所犯之罪,其罪名,宣告刑及沒收,均詳如附表一編號5,6「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000其餘被訴對謝仁輔詐欺得利部分無罪
33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000共同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行動電話壹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署押壹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支票債權利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支票債權利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署押壹枚沒收
6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行動電話壹支、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署押壹枚均沒收
7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貳佰萬元之支票債權利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8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9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甲○○與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追加起訴共同殺人未遂部分無罪
追加起訴共同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12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二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33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壹仟元折算壹日
5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6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壹仟元折算壹日
11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七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刑及沒收
12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八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刑及沒收
O龍犯如附表一編號九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之刑及沒收
O楷傑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刑及沒收
151000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172000共同犯恐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193000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213000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4000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244000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5000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275000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5000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6000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316000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7000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348000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O龍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O楷傑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乙OO,丙OO,丁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O仕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仕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O仕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7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仕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4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O仕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8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仕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7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O仕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8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8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9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O仕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10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O仕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8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仕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13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36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仕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14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O仕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7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1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仕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16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O仕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8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18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O仕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93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7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仕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20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O仕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4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8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仕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22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O仕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35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9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仕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壬OO無罪
乙OO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G-PLUS廠牌白色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Ο九七九五一ΟΟ三七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即竊盜賽鴿)部分無罪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其餘被訴部分(即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何蘇雄及張坤寶之部分)無罪
庚○○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乙OO犯如附表五所示各罪,共參罪,分別處如附表五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庚OO無罪
辛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壹佰伍拾貳萬玖仟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貳佰柒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事實一(一)),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事實一(二)),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竊盜罪(事實一(三)),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其他被訴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6365號,第6815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無罪
乙OO犯竊盜罪(事實一(一)),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事實一(二)),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竊盜罪(事實一(三)),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其他被訴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6365號,第6815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無罪
OO男犯如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零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數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5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九編號2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科以如附表九編號2至7「主文欄」所示之罰金及沒收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億捌仟萬元
O盧昭霞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1000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O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O水產股份有限公司,56000均無罪
OO男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OO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71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
OO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85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
OO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99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
OO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113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伍佰萬元
OO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年,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數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27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億捌仟萬元
取得未扣案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億肆仟捌佰玖拾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O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數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48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
取得未扣案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億捌仟肆佰伍拾玖萬零參佰貳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42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6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7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7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68條 第55條前段 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20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9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3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3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第321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0第1項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其他143
院之案件(無同項但書 第372條 第395條前段,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49條前段 第384條 第395條前段 第62條 第136條 第137條 第138條第1項 第138條第2項,1
第351條第4項 第406條前段 第419條 第66條第1項 第66條第1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34 第259條之1,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5
第368條,35
第368條 第373條,7
第368條 第371條,7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372條,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2條 第451條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 第455條之13,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0條,4
第370條第1項,1
第370條第2項 第370條第3項 第441條 第443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3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9
第377條,8
第379條第12項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33條 第434條第1項 第434條第2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2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1
第395條前段,1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395條後段,1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412條,1
第412條 第477條第1項,1
第412條 第481條第1項,1
第412條 第484條 第51條,1
第420條 第422條 第433條,1
第441條 第443條,1
第446條,2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99條第2項 第49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76條,1
第484條 第486條,1
第3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208條 第208條 第206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206條第1項 第208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1
第6條第1項 第7條第1項,1
第156條第2項 第159條之1第2項,1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136
第299條第1項前段,5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26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7條第1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0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206條 第203條 第202條 第1條 第154條 第208條第1項 第206條第1項 第186條第1項第1款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95條 第156條第1項 第156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00條之1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9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63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0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5
第301條第1項,8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5條第1項,1
第304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