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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4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2
原判決撤銷
丙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沒收,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原判決關於:(一)乙OO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罪刑,應執行刑及沒收部分,(二)丙OO如附表一編號13,附表三編號5所示罪刑,應執行刑及沒收部分,(三)丁OO部分,均撤銷
二戊OO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3之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3「主文欄」所示
三壬OO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附表三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13,附表三編號5「主文欄」所示
四12000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4至6,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4至6,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4至6,附表三編號2「主文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五其餘上訴駁回(指原判決關於16000如附表四編號1至4,17000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罪刑部分)
六19000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與第五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
七23000第三項撤銷改判部分,與第五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本院撤銷
改判:2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37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48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撤銷
改判:5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6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7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8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9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00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0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1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27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36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45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55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撤銷
改判:16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7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8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9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9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21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撤銷
改判:21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撤銷
改判:22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撤銷
改判:23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246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撤銷
改判:25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262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本院撤銷
改判:268000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價值新臺幣壹仟元)沒收銷燬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279000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撤銷
改判:286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撤銷
改判:295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本院撤銷
改判:302000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310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316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322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328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335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8月
一原判決關於:(一)乙OO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罪刑,應執行刑及沒收部分,(二)丙OO如附表一編號13,附表三編號5所示罪刑,應執行刑及沒收部分,(三)丁OO部分,均撤銷
二戊OO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3之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3「主文欄」所示
三壬OO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附表三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13,附表三編號5「主文欄」所示
四12000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4至6,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4至6,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4至6,附表三編號2「主文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五其餘上訴駁回(指原判決關於16000如附表四編號1至4,17000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罪刑部分)
六19000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與第五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
七23000第三項撤銷改判部分,與第五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本院撤銷
改判:2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37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48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撤銷
改判:5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6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7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8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9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00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0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1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27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36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45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55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撤銷
改判:16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7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8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9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19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21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撤銷
改判:21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撤銷
改判:22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撤銷
改判:23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246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撤銷
改判:25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262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本院撤銷
改判:268000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價值新臺幣壹仟元)沒收銷燬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撤銷
改判:279000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撤銷
改判:286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撤銷
改判:295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本院撤銷
改判:302000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310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316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322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328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335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8月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0000甲000000A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無罪部分)
原判決關於丙○○幫助犯詐欺取財部分撤銷
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內含○○○○○○○○○○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所犯之罪,其罪名,宣告刑及沒收,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2,3,5,6「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10000所犯之罪,其罪名,宣告刑及沒收,詳如附表一編號2「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15000所犯之罪,其罪名,宣告刑及沒收,均詳如附表一編號3,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24000所犯之罪,其罪名,宣告刑及沒收,均詳如附表一編號5,6「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000其餘被訴對謝仁輔詐欺得利部分無罪
33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000共同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行動電話壹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署押壹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支票債權利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支票債權利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署押壹枚沒收
6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行動電話壹支、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署押壹枚均沒收
7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貳佰萬元之支票債權利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8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9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小型空壓機壹台,電動起子壹支,高粱酒壹箱,鋼琴調整工具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12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二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33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壹仟元折算壹日
5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6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壹仟元折算壹日
11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七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刑及沒收
12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八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刑及沒收
O龍犯如附表一編號九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之刑及沒收
O楷傑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刑及沒收
151000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172000共同犯恐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193000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213000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4000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244000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5000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275000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5000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6000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316000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7000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348000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O龍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O楷傑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甲○○意圖性騷擾,乘少年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之行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保單之要保書要保人及主契約被保險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靜芳」署名合計肆枚,均沒收
以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拾參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OO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貳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扣案之賄賂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
乙OO幫助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OO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O男犯如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零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數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5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九編號2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科以如附表九編號2至7「主文欄」所示之罰金及沒收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億捌仟萬元
O盧昭霞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1000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O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O水產股份有限公司,56000均無罪
OO男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OO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71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
OO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85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
OO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99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
OO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113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伍佰萬元
OO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年,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數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27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億捌仟萬元
取得未扣案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億肆仟捌佰玖拾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O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數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48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
取得未扣案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億捌仟肆佰伍拾玖萬零參佰貳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42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6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7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7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68條 第55條前段 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20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9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3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3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第321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0第1項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其他143
院之案件(無同項但書 第372條 第395條前段,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49條前段 第384條 第395條前段 第62條 第136條 第137條 第138條第1項 第138條第2項,1
第351條第4項 第406條前段 第419條 第66條第1項 第66條第1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34 第259條之1,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5
第368條,35
第368條 第373條,7
第368條 第371條,7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372條,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2條 第451條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 第455條之13,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0條,4
第370條第1項,1
第370條第2項 第370條第3項 第441條 第443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3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9
第377條,8
第379條第12項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33條 第434條第1項 第434條第2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2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1
第395條前段,1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395條後段,1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412條,1
第412條 第477條第1項,1
第412條 第481條第1項,1
第412條 第484條 第51條,1
第420條 第422條 第433條,1
第441條 第443條,1
第446條,2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99條第2項 第49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76條,1
第484條 第486條,1
第3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208條 第208條 第206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206條第1項 第208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1
第6條第1項 第7條第1項,1
第156條第2項 第159條之1第2項,1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136
第299條第1項前段,5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26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7條第1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0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206條 第203條 第202條 第1條 第154條 第208條第1項 第206條第1項 第186條第1項第1款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95條 第156條第1項 第156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00條之1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9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63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0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5
第301條第1項,8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5條第1項,1
第304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