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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3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9
原判決撤銷
丙OO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金色小惡魔咖啡包共貳佰玖拾參包均沒收
原判決關於乙OO有罪部分(除其附表二編號1,3,5,7至10,12,13之圖利媒介性交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4「
丁OO共同連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戊OO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辛OO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壬OO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9000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2000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3000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4000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5000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8000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9000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原判決關於被訴強劫使人受重傷部分撤銷
丙OO犯傷害致人重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一)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9,12,13,14部分及定應執行刑暨強制工作部分均撤銷
(二)申○○犯如附表編號9,13,1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9,13,14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三)其他上訴駁回
(四)附表編號1至8,13至20,23至27,29,31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附表編號9至11,28,30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四)附表編號1至8,13至20,23至27,29,31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附表編號9至11,28,30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五)附表編號12公訴不受理
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申○○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申○○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申○○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申○○犯踰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錶壹只、現金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申○○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錶壹只、現金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申○○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之鐵鎚壹支、螺絲起子壹支、手電筒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踰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踰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毀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陸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申○○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申○○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毀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申○○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新臺幣參萬八仟玖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戊OO共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美玉共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三財共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壹,刑部分乙OO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刑部分)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刑部分)欄所示之刑
就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完成法治教育貳場次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17000犯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刑部分)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刑部分)欄所示之刑
就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免刑
3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完成法治教育貳場次
45000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完成法治教育貳場次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貳,沒收部分未扣案如事實欄三所示聯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八年薪資總表簽名欄所示51000偽造之「O勁宏」署名,沒收之
56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000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000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辛OO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貳萬元捌仟零伍拾元,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一0000分之一,同段五一九0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一二三分之一,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七二分之三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家蒝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17000,18000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無駕駛執照且酒醉駕車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毛巾,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壹年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又犯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二六四四三一七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二六四四三一七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二六四四三一七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二六四四三一七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均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貳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辛○○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43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178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0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65條第1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 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0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80條第1項 第416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104
第299條第1項前段,4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33條第6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267條,1
第449條第2項9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303條77
第303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7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5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237條第1項 第236條之1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5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2項 第449條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項 第307條,2
其他71
第第273條之1第1項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10條之2 第第454條第2項,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5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18
第368條 第373條,11
第368條 第371條,7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368條 第161條第1項,2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159條之1第2項,1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484條 第486條,1
第164條 第165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 第159條之3,1
第301條第1項10
第301條第1項,6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455條之2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1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307條,2
第302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