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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2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2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3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緩刑肆年,並應向被害人曾O騰嬌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之損害賠償,給付方式為: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起,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新臺幣參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4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5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肆年
66000無罪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無罪
一,乙OO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又犯附表二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各罪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壬OO犯附表二編號2及編號4至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及編號4至11「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三,10000被訴共犯附表一編號1,3部分,均無罪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拾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所犯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所示刑事告訴狀上偽造之「遭冒名人」署名貳拾參枚及印文壹枚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辛○○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18000,21000,22000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27000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丙○犯如附表二編號2,4,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2,4,5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戊○○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甲○○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辛○○指揮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之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18000,21000,22000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27000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丙○犯如附表二編號2,4,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2,4,5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戊○○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甲○○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辛○○指揮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之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甲○○○其餘被訴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起至壹佰零捌年壹月拾壹日止之圖利容留性交罪部分均無罪
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金飾買入登記簿上偽造之「朱亭臻」署名壹枚沒收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元,金戒指貳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以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以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持謝世新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提款卡盜領新臺幣壹萬玖仟元部分無罪
9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犯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被訴強制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丁OO被訴民國一○七年五月七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無罪
戊OO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紅色G-PLUS手機壹支(IMEI碼:○○○○○○○○○○○○○○號、九一一三一四七五五七九七六三號,無SIM卡)、OPPO金色手機壹支(IMEI碼:○○○○○○○○○○○○四一○號、○○○○○○○○○○○○四○二號,無SIM卡)均沒收
庚OO幫助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紅色G-PLUS手機壹支(IMEI碼:○○○○○○○○○○○○○○號、九一一三一四七五五七九七六三號,無SIM卡)、OPPO金色手機壹支(IMEI碼:○○○○○○○○○○○○四一○號、○○○○○○○○○○○○四○二號,無SIM卡)均沒收
壬OO幫助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紅色G-PLUS手機壹支(IMEI碼:○○○○○○○○○○○○○○號、九一一三一四七五五七九七六三號,無SIM卡)、OPPO金色手機壹支(IMEI碼:○○○○○○○○○○○○四一○號、○○○○○○○○○○○○四○二號,無SIM卡)均沒收
10000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餘淨重共計壹點玖公克)及其包裝袋伍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壹零柒公克、壹點肆零捌公克、壹點伍柒肆公克)及其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共壹拾柒罪,分別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十)無罪
戊OO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戊OO無罪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8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0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3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9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284條之1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68條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72
第299條第1項前段,3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 第238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84條 第166條 第165條 第164條 第1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9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第1項 第1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 第55條 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0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2項5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56
第273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第273條之1第1項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10條之2 第第454條第2項,1
第第303條第3項 第第307條,1
第335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61條 第362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 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368條,7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368條 第373條,5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87條第1項 第205條之2,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7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70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2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4條第1項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395條前段,1
第395條前段 第490條前段,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12條 第93條第3項 第101條之2前段 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1
第412條 第114條 第114條 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101條第1項第3款 第101條第1項第3款 第101條第1項第3款 第101條第1項第3款,1
第412條 第420條第1項第1款 第420條第1項第1款 第420條第1項第1款 第420條第1項第3款 第420條第1項第3款 第420條第1項第3款 第420條第1項第4款 第420條第1項第4款 第420條第1項第5款 第420條第1項第5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2項 第420條第3項,1
第433條,1
第441條 第443條,1
第446條 第477條第1項第1款,1
第446條,1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51條之1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303條39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4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455條之2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3
第302條第1項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