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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6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0000-000000A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0000-000000A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共貳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0000-000000A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撤銷
乙○○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乙OO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前揭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動電話壹支(ASUS-X008DB型,機種為ZC520TL,IMEI碼為000000000000000),鑰匙壹串(肆支),丙○○之護照壹本,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陳0良之國民身分證壹枚,學生證壹枚及健保卡壹枚,價值貳萬玖仟佰柒拾元之遊戲點數,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11,13至31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刑及沒收如附表編號1至11,13至31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4000犯如附表編號4,13,17,18,28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刑及沒收如附表編號4,13,17,18,28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27000犯如附表編號1,2,28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刑如附表編號1,2,28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000犯如附表編號12,14,15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刑及沒收如附表編號12,14,15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4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965579559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965579559號SIM卡壹張)沒收
10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965579559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965579559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59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6000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3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965579559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18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965579559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6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19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4000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1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965579559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OPPO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5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5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965579559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323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扣案之紅色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59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陸年,扣案之賄賂新臺幣拾柒萬捌仟元沒收之
10000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之
19000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又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
均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44000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
53000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賄賂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
62000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賄賂新臺幣拾貳萬參仟元沒收之
71000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又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賄賂新臺幣拾貳萬壹仟元沒收之
均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O連旺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又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參萬捌仟元沒收之
均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O智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其他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加重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11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其他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加重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11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17000,18000,19000,20000,21000均無罪
22000公訴不受理
一,乙OO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未扣案O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18000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O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35000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O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52000(一)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O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一一0公克)沒收銷燬,扣案O吸食器壹組,沒收
(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93000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O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O世晨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O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128000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O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乙OO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未扣案O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18000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O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35000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O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52000(一)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O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一一0公克)沒收銷燬,扣案O吸食器壹組,沒收
(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93000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O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O世晨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O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128000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O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一編號一,四所示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二,三,七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己OO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九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辛OO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二之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9000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11000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六之一、十六之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13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15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1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8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3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75
第299條第1項前段,4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42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4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5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8條之4 第300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7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9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69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284條之1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第47條第1項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3條57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7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0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3
其他32
第320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6項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 第38條之1第5項 第40條之2第1項 第38條之2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39條第1項 第35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55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6項 第38條之1第1項 第38條之1第3項 第40條之2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1條第2項 第361條第2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11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449條 第454條,2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77條第1項,1
第499條第2項 第499條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16
第301條第1項,11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7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2條6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4
第455條之4第2項5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2
第455條之2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452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