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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8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乙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癸○○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O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子○○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庚○○犯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乙○○犯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丑○○犯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子○○,乙○○,丁○,丙○○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示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均無罪
癸○○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參年O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子○○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癸○○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O月
庚○○、乙○○、丑○○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均處有期徒刑貳年
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偽造「IDO國際舞蹈聯合會中國理事會委任狀」,「遠東國標舞有限責任公司在職證明」各壹紙,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庚○○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貳年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宣告刑欄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丁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九六一五○六九一九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己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九六一五○六九一九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九六一五○六九一九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九六一五○六九一九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九六一五○六九一九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九六一五○六九一九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19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九六一五○六九一九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21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九六一五○六九一九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23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九六一五○六九一九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25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九六一五○六九一九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27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九六一五○六九一九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乙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女用黑色長夾(ZARA牌)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柒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份併執行之
戊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玖萬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工具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蓮霧參佰台斤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工具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蓮霧參佰台斤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工具均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9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
第273條之193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3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85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8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78
第299條第1項前段,3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65條 第16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 第473條 第473條 第473條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41條 第267條,1
其他75
第348條第1項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7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372條,1
第368條,22
第368條 第371條,5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3條,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0條 第412條 第477條第1項 第51條,1
第370條 第477條第1項 第51條,1
第370條 第370條第2項 第413條,1
第377條,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78條,1
第379條 第379條 第412條 第420條 第420條第1項第1款 第420條第1項第1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2項 第420條第3項 第421條 第421條 第429條,1
第395條前段,3
第395條前段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1
第396條第1項 第5條 第156條第1項 第201條第1項,1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405條 第405條 第415條第1項但書 第415條第2項,1
第412條,2
第412條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 第429條,1
第412條 第484條 第484條,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 第433條 第434條第2項,1
第441條,1
第446條,1
第457條第1項 第458條 第484條,1
第229條第1項,1
第161條第1項,1
第300條,1
第303條4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252條第5項,1
第303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4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5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3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 第372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