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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3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丁OO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壬OO,己OO,庚OO,11000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及戊OO,9000,辛OO,10000,13000,14000,12000部分,均撤銷
┌─┬─────────────────────────┐│1.│15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3仟股及其孳│││息,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30000,O易森,32000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4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3仟股及其孳息,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O煥五,O易│││森,60000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O易森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3仟股│││及其孳息,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O煥五,86000,88000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02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3仟股及其孳息,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O煥五│││,114000,O易森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O煥昌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肆年
│├─┼─────────────────────────┤│6.│O煥為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參年
│├─┼─────────────────────────┤│7.│188000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參年
│├─┼─────────────────────────┤│8.│221000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9.│233000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10.│259000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11.│290000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12.│320000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13.│349000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14.│O桂元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15.│扣案如附件各編號所示之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孳息,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
一,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丁OO,庚OO,9000如附表二編號40,41,47,戊OO如附表二編號40至44,47,己OO如附表二編號20至49,壬OO如附表二編號39至49,辛OO如附表二編號39至43,47,10000如附表二編號47所示詐欺取財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15000犯如附表二編號20至39,42至46,48,49所示之罪,計27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0至39,42至46,48,49「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40,41,47所示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三,38000犯如附表二編號43至46,48,49所示之罪,計6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43至46,48,49「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39至42,47所示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四,57000犯如附表二編號4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43「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被訴如附表二編號39至42,47所示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五,61000,62000,63000,66000,69000被訴如附表二編號40,41,47,64000被訴如附表二編號40至44,47,70000被訴如附表二編號47所示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六,其他上訴駁回
七,81000上訴駁回部分(即除附表二編號40,41,47無罪以外如「原判決科處罪刑」欄所示各罪,計46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八,92000上訴駁回部分(即除附表二編號40,41,47無罪以外如「原判決科處罪刑」欄所示各罪,計46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九,103000上訴駁回部分(即除附表二編號40,41,47無罪以外如「原判決科處罪刑」欄所示各罪,計46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十,114000上訴駁回部分(即除附表二編號40至44,47無罪以外如「原判決科處罪刑」欄所示各罪,計43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十一,126000上訴駁回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39,42至46,48,49「原判決科處罪刑」欄所示各罪,計8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十二,137000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3「本院判決欄」所示之罪,及編號44至46,48,49「原判決科處罪刑」欄所示各罪,計6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十三,149000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3至46,48,49「原判決科處罪刑」欄所示各罪,計6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十四,160000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6,48,49「原判決科處罪刑」欄所示各罪,計3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十五,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一,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丁OO,庚OO,9000如附表二編號40,41,47,戊OO如附表二編號40至44,47,己OO如附表二編號20至49,壬OO如附表二編號39至49,辛OO如附表二編號39至43,47,10000如附表二編號47所示詐欺取財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15000犯如附表二編號20至39,42至46,48,49所示之罪,計27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0至39,42至46,48,49「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40,41,47所示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三,38000犯如附表二編號43至46,48,49所示之罪,計6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43至46,48,49「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39至42,47所示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四,57000犯如附表二編號4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43「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被訴如附表二編號39至42,47所示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五,61000,62000,63000,66000,69000被訴如附表二編號40,41,47,64000被訴如附表二編號40至44,47,70000被訴如附表二編號47所示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六,其他上訴駁回
七,81000上訴駁回部分(即除附表二編號40,41,47無罪以外如「原判決科處罪刑」欄所示各罪,計46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八,92000上訴駁回部分(即除附表二編號40,41,47無罪以外如「原判決科處罪刑」欄所示各罪,計46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九,103000上訴駁回部分(即除附表二編號40,41,47無罪以外如「原判決科處罪刑」欄所示各罪,計46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十,114000上訴駁回部分(即除附表二編號40至44,47無罪以外如「原判決科處罪刑」欄所示各罪,計43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十一,126000上訴駁回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39,42至46,48,49「原判決科處罪刑」欄所示各罪,計8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十二,137000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3「本院判決欄」所示之罪,及編號44至46,48,49「原判決科處罪刑」欄所示各罪,計6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十三,149000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3至46,48,49「原判決科處罪刑」欄所示各罪,計6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十四,160000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6,48,49「原判決科處罪刑」欄所示各罪,計3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十五,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犯罪事實一(一)之共犯恐嚇危害安全,犯罪事實一(四)之共犯恐嚇取財未遂等部分均無罪
丙○○,庚○○均無罪
乙OO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昆旭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10000,12000被訴誹謗罪部分無罪
乙OO,丁OO,戊OO毀棄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11000均緩刑貳年,並各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16000毀棄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33000毀棄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000毀棄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000無罪
丁○○共同犯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被訴毀損部分無罪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4000無罪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處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無罪
O春霖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己○○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無罪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8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5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121
第299條第1項前段,5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2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10條之1第1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268條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106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9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78
第294條第1項 第302條第2項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99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00條,1
第301條 第303條第3項,1
第320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5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8條,27
第368條 第373條,9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154條第1項,2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5條 第7條 第5條第4項 第18條之1第3項 第18條之1第3項 第158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8條之4,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89條 第395條,1
第449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3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3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74條第2項第5款 第74條第2項第8款,1
第303條73
第303條第1項,1
第303條第2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452條 第260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5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2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4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54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61條第2項,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2條7
第302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5
第302條第2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455條之2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364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