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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2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部分均撤銷
戊OO幫助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號)沒收
辛OO無罪
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無罪
一,乙OO共同犯如附表一之一及一之二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各編號該欄所示之刑
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一,六,三十四及附表一之二編號一,三,十七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其餘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宣告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元,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己OO被訴如附表二之一編號十,二十五,二十五之一及附表二之二編號二十,二十一,二十一之一,二十二,二十二之一,二十八所示部分,均無罪
乙OO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9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其餘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無罪
10000無罪
乙OO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保安處分與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庚OO犯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刑(含主刑,保安處分與沒收)
其餘被訴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即起訴書附表B部分)無罪
9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13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元沒收
17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19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21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5之物均沒收
25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5之物均沒收
29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5之物均沒收
33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5之物均沒收
37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之物均沒收
42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之物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10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11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乙OO犯如附表三十五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十五編號(一)至(十二)「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三十五編號(一)至(十二)「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24000犯如附表三十五編號(一)至(十二),(十五)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十五編號(一)至(十二),(十五)「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三十五編號(一)至(十二),(十五)「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三,47000犯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十四)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十四)「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十四)「沒收
」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四,70000犯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沒收」欄所示
五,82000犯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沒收」欄所示
六,94000犯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四)「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四)「沒收」欄所示
七,106000犯如附表三十五編號(二)至(十二)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十五編號(二)至(十二)「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118000,119000,120000,121000均無罪
1.122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34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44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56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72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77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89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05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10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22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38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43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55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71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76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88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04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9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21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37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42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54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70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75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87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03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8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20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36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41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53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69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74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86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02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9000犯民國104年5月6日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僱使他人竊取森O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521000犯民國104年5月6日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O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3.533000犯民國104年5月6日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O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542000犯民國104年5月6日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僱使他人竊取森O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556000犯民國104年5月6日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竊取森O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563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乙OO犯如附表三十五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十五編號(一)至(十二)「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三十五編號(一)至(十二)「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24000犯如附表三十五編號(一)至(十二),(十五)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十五編號(一)至(十二),(十五)「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三十五編號(一)至(十二),(十五)「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三,47000犯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十四)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十四)「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十四)「沒收
」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四,70000犯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沒收」欄所示
五,82000犯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三)「沒收」欄所示
六,94000犯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四)「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三十五編號(十四)「沒收」欄所示
七,106000犯如附表三十五編號(二)至(十二)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十五編號(二)至(十二)「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118000,119000,120000,121000均無罪
1.122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34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44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56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72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77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89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05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10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22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38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43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55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71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76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88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04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9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21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37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42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54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70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75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87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03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8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20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36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41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53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69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74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86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牙保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02000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搬運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9000犯民國104年5月6日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僱使他人竊取森O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521000犯民國104年5月6日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O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3.533000犯民國104年5月6日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O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542000犯民國104年5月6日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僱使他人竊取森O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556000犯民國104年5月6日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竊取森O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563000(原名詹德建)犯修正前森O法第五十條之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其他被訴於民國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轉讓禁藥部分,無罪
己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三二○四七一九號SIM卡壹枚)沒收
辛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三二○四七一九號SIM卡壹枚)沒收
9000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
罪名及宣告刑(含主刑及沒收)
12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三二○四七一九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三二○四七一九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三二○四七一九號SIM卡壹枚)沒收
20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三二○四七一九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上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均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仟萬元
2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上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均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3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5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上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5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上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上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77000,78000被訴部分,均無罪
79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7000、88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1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7000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4000、106000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6000、118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121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28000、130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133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40000、142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145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53000、154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157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5000、166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169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77000、178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181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89000、190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193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01000、202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205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13000、214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217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25000、226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寅○○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扣案之鐵棍參拾支均沒收
丁○○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
午○○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己○○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庚○○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辛○○,辰○○,卯○○均無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未扣案之富生診所印章壹枚,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訴如附件二之一,二之二所示之肆仟參佰壹拾柒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均無罪
三,被訴如附件三之一,三之二所示之參仟伍佰伍拾柒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6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9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8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29
第299條第1項前段,6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67條 第268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6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2第1項 第455條之12第3項 第455條之24第2項前段 第455條之26,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 第303條第7項 第303條第7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第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其他105
第288條第4項 第288條之3 第395條前段,1
第348條第1項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5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8條,28
第368條 第373條,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163條之2,1
第370條第3項,2
第371條 第6條 第6條第2項 第6條第3項,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8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4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77條第2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2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1
第394條 第445條第2項 第446條,1
第395條前段,1
第395條前段 第490條前段,1
第395條前段 第395條前段 第232條第1項,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12條,5
第412條 第114條 第101條第1項第3款 第101條第1項第3款,1
第412條 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1
第420條 第421條 第422條,1
第420條第1項第2款 第420條第1項第2款 第420條第1項第3款 第420條第1項第3款 第420條第2項 第429條 第433條 第434條,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1
第429條 第433條,1
第446條,1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447條第1項第1款但書 第484條,1
第477條第1項,2
第487條第1項 第487條第1項 第487條第1項 第502條第1項 第502條第1項,1
第59條第1項 第60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8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42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2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8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4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449條第2項3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11
第301條第1項,6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2條3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302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