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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1
原判決撤銷
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微波專用器具貳只,宅麵館麵參包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乙OO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鯊魚肉壹包,虱目魚肚壹包及鹹魚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捌包(含包裝袋貳拾捌包,驗餘淨重合計肆佰參拾玖點陸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拾貳包(含包裝袋參拾貳個,驗餘淨重合計伍拾柒點零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乙OO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結夥三人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開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開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壹仟柒佰伍拾元,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元及香煙拾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保險箱壹臺,收銀機參臺及ATM自動櫃員機壹臺與38000,39000,40000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38000,39000,40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42000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結夥三人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元,香煙拾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保險箱壹臺,收銀機參臺及ATM自動櫃員機壹臺與61000,63000,64000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61000,63000,64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67000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結夥三人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元,香煙拾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保險箱壹臺,收銀機參臺及ATM自動櫃員機壹臺與85000,86000,88000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85000,86000,88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92000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結夥三人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伍拾貳萬玖仟參佰元,香煙壹佰捌拾玖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保險箱壹臺,收銀機參臺及ATM自動櫃員機壹臺與109000,110000,111000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09000,110000,111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其餘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乙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結夥三人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開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開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壹仟柒佰伍拾元,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元及香煙拾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保險箱壹臺,收銀機參臺及ATM自動櫃員機壹臺與38000,39000,40000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38000,39000,40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42000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結夥三人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元,香煙拾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保險箱壹臺,收銀機參臺及ATM自動櫃員機壹臺與61000,63000,64000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61000,63000,64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67000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結夥三人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元,香煙拾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保險箱壹臺,收銀機參臺及ATM自動櫃員機壹臺與85000,86000,88000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85000,86000,88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92000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結夥三人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伍拾貳萬玖仟參佰元,香煙壹佰捌拾玖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保險箱壹臺,收銀機參臺及ATM自動櫃員機壹臺與109000,110000,111000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09000,110000,111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從事業務之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依附件二所示之本院108年度中司交附民移調字第75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OO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含包裝袋)均沒收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甲○○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7至9,18,20,25至27,29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只,驗前淨重合計陸拾陸點捌柒玖公克,驗後淨重合計陸拾陸點柒捌伍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伍拾肆點陸玖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上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42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7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8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76
第299條第1項前段,8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5
第299條第1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267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5條 第164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3條 第253條之1 第259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6條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5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6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24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7條 第133條第1項 第142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26第1項,1
第273條之1120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11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8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94
第299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49條前段 第362條前段 第62條 第137條第1項,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5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32
第368條 第373條,1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0條第3項,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95條前段,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7條 第401條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 第434條第2項,1
第433條 第434條第1項 第434條第2項,1
第446條,1
第449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第449條第3項 第第454條第2項,1
第473條,1
第477條第1項,1
第164條 第165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303條68
第303條第1項 第343條,4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250條 第250條但書 第250條但書 第250條 第250條但書 第265條 第16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264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2項 第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 第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0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0
第301條第1項前段,6
第301條第1項,6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241條,1
第301條第1項後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4項 第302條第4項 第302條第4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6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4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4條之4第1項第4款,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