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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6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五款故買森O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為原料製造其他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柒仟參佰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又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五款故買森O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為原料製造其他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捌佰捌拾柒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傷害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丙OO犯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過失傷害罪刑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即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上開撤銷改判所諭知之拘役柒拾日,及上訴駁回所諭知之拘役肆拾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本票上偽造之「王心堂」之署押壹枚沒收
戊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標單上偽造之「周仕倚」署押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
戊OO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如期履行庚OO與顏志宏等四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簽訂之調解筆錄所載條件(如附表所示),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O昕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丙OO因過失傷害人,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六款之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參萬柒仟肆佰肆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號之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支,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壹輛均沒收
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修正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年10月30日、11月7日、11月16日匯豐銀行信用卡簽單上偽造之「Nancy」署押共參枚均沒收之
10000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己OO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庚OO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辛OO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壬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支沒收
3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9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132
第299條第1項前段,6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第1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6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 第370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其他89
第361條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6
第367條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28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0
第368條 第373條,7
第368條 第371條,4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2條,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7條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95條前段 第412條,1
第455條之4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164條 第165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2
第198條 第208條 第159條第1項 第208條第1項前段 第206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7條,1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205條之2 第158條之4,1
第159條之5,1
第273條之187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20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6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1
第303條44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4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3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2
第301條第1項,7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455條之28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302條3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