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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0
原判決撤銷
12000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犯罪事實一」編號21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含電話客戶紀錄表,委託服務工作報告,光碟片,委託書,記事簿,個資查詢費用價目表),犯罪事實二編號10之偷拍光碟翻拍照片肆紙,如犯罪事實三編號7(被告24000隨身硬碟內之拍照錄影檔及存證信函),編號8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之物均沒收
35000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犯罪事實三編號7(46000隨身硬碟內之拍照錄影檔及存證信函),編號8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之物均沒收
58000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扣案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編號21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含電話客戶紀錄表,委託服務工作報告,光碟片,委託書,記事簿,個資查詢費用價目表)均沒收
81000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編號21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含電話客戶紀錄表,委託服務工作報告,光碟片,委託書,記事簿,個資查詢費用價目表)均沒收
104000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000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編號21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電話客戶紀錄表、委託服務工作報告、光碟片、委託書、記事簿、個資查詢費用價目表)均沒收
140000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編號21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電話客戶紀錄表、委託服務工作報告、光碟片、委託書、記事簿、個資查詢費用價目表)均沒收
163000共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編號21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電話客戶紀錄表、委託服務工作報告、光碟片、委託書、記事簿、個資查詢費用價目表)均沒收
183000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編號21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電話客戶紀錄表、委託服務工作報告、光碟片、委託書、記事簿、個資查詢費用價目表)均沒收
201000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編號21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電話客戶紀錄表、委託服務工作報告、光碟片、委託書、記事簿、個資查詢費用價目表)均沒收
224000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編號21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電話客戶紀錄表、委託服務工作報告、光碟片、委託書、記事簿、個資查詢費用價目表)均沒收
248000共同犯意圖營利,違反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秬豪共同犯意圖營利,違反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6000共同犯意圖營利,違反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項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秬豪共同犯意圖營利,違反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8000共同犯意圖營利,違反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項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4000共同犯意圖營利,違反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9000共同犯意圖營利供給設備,便利他人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二編號10之偷拍光碟翻拍照片肆紙沒收
O秬豪共同犯意圖營利供給設備,便利他人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二編號10之偷拍光碟翻拍照片肆紙沒收
374000共同犯意圖營利供給設備,便利他人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二編號10之偷拍光碟翻拍照片肆紙沒收
386000犯意圖營利供給設備,便利他人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犯罪事實三編號7之被告398000隨身硬碟內與告訴人趙○○有關之拍照錄影檔及存證信函、編號8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之物均沒收
409000犯無故以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犯罪事實三編號7之被告431000隨身硬碟內與告訴人趙○○有關之拍照錄影檔及存證信函、編號8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之物均沒收
O秬豪共同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犯罪事實三編號7之被告453000隨身硬碟內與告訴人趙○○有關之拍照錄影檔及存證信函、編號8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之物均沒收
O承翰共同犯意圖營利,違反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項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伍萬貳仟肆佰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民國107年9月4日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即原判決附表編號6)部分撤銷
丙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丙OO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庚OO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辛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壬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原判決關於己○○犯私行拘禁罪暨不得易科罰金之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己○○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撤銷
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之手銬貳副、機車大鎖壹個、腳踏車鎖壹條、鐵鍊壹條、鎖頭參個、鑰匙伍支,均沒收
己○○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貳個)沒收
己○○故買森林主產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遊e卡」儲值點數,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合計參萬壹仟捌佰參拾捌元,面額合計新臺幣壹萬元之全聯禮券,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壹,乙OO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貳,O守宏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編號,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參,19000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肆,O谹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乙OO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又犯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扣案之門號○○○○○○○○○○號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2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3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3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3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乙OO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前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開宣告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O嘉煒」署押貳枚沒收;未扣案之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O嘉煒」署押壹枚沒收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O嘉煒」署押壹枚沒收
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O嘉煒」署押壹枚沒收
11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O嘉煒」署押壹枚沒收
1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O嘉煒」署押壹枚沒收
1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O嘉煒」署押壹枚沒收
18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O嘉煒」署押壹枚沒收
2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O嘉煒」署押參枚沒收;未扣案之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O嘉煒」署押壹枚沒收
2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O嘉煒」署押壹枚沒收
31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O嘉煒」署押壹枚沒收
36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O嘉煒」署押壹枚沒收
41000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000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000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錄非公開活動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GPS衛星追蹤器壹組(含SIM卡壹張)沒收之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號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戊OO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號至二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號至二號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9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搬運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鋁製背架壹支及頭燈貳組均沒收
甲○○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與沒收,沒收銷燬部分)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含包裝袋拾壹只,驗餘淨重合計參點柒陸公克),沒收銷燬
庚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6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ONY牌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日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簽帳單上偽造之「吳雨璉」署名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簽帳單上偽造之「吳雨璉」署名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AD平板電腦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戒指陸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廠牌ASUS黑色手機壹支、藍色手機皮套壹個、現金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7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6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8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3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8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2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7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2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7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3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偽造之署押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46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0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2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121
第299條第1項前段,6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1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2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2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8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其他78
第299條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31條 第331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3
第367條 第372條 第62條,1
第368條,20
第368條 第373條,10
第368條 第371條,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71條 第47條 第62條 第137條第1項 第138條第1項 第138條第2項,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76條第1項第6款,1
第377條,2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79條第10項 第395條前段,2
第379條第10項 第380條 第395條前段 第159條之5,1
第395條前段,7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1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2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220條,1
第4條 第159條之1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303條50
第303條第1項 第252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5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4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6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1
第301條第1項,7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10條之3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19條1
第319條第2項 第329條第2項 第37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