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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5
一,原判決關於甲○○罪刑及諭知沒收(含併追徵)部分均撤銷
二,甲○○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1所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十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含併追徵)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1「所處之刑及沒收(含併追徵)欄」所示,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二,甲○○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1所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十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含併追徵)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1「所處之刑及沒收(含併追徵)欄」所示,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三,甲○○被訴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無罪
附表二編號1之1萬8005、與本案有關,扣手續15元,僅17985元與本案有關,應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三百五十九點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五編號2之手機沒收
附表二編號1之2萬5元、1萬805元,扣除手續費30元),僅29988與本案有關,應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佰九十九點八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五編號2之手機沒收
附表二編號1之2萬5元、9000元、7005元,扣除手續費45元,僅29985元與本案有關,應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九十九點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五編號2之手機沒收
附表二編號2之2萬5元、2萬5元、1萬9805,扣除手續費45元,總計59770元與本案有關,應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一百九十五點四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五編號2之手機沒收
附表二編號2之2萬5元、9905,扣除手續費30元,29880元與本案有關,應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一百九十七點三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五編號2之手機沒收
附表二編號3之30000元,應扣除手續費15元,僅29985與本案有關,應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九十九點八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五編號2之手機沒收
附表二編號2之2萬5元、1萬2005元(均應扣除手續費15元),僅29988元與本案有關,應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九百七十九點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五編號2之手機沒收
附表二編號3之2萬、1萬與被害人匯入之第一筆有關;編號3之19000元與被害人匯入之第二筆有關,扣除手續費30元,僅48955與本案有關,應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三百五十三點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五編號2之手機沒收
附表二編號3之17005及1萬5元,扣除手續費30元,僅17658元與本案有關,應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一千五百九十七點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五編號2之手機及附表四編號1之提款卡沒收
附表三編號1計79920元扣除手續犯計60,應沒收
扣案附表五編號2之手機及附表四編號1至3之提款卡均沒收
乙OO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被訴傷害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二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戊OO犯如附表三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壬OO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IPHONE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九六五五二二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IPHONE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九六五五二二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IPHONE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九六五五二二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IPHONE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九六五五二二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IPHONE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九六五五二二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IPHONE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九六五五二二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之IPHONE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五六三一二二二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之IPHONE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五六三一二二二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五六三一二二二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庚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12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3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搭配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廠牌不詳,含該門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搭配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廠牌不詳,含該門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搭配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廠牌不詳,含該門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搭配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廠牌不詳,含該門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搭配門號09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廠牌不詳,含該門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IMEI355719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廠牌不詳)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戊OO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5000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26000犯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31000,36000,35000,均無罪
戊OO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5000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26000犯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31000,36000,35000,均無罪
O天禹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無罪
乙OO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5,7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均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主刑及沒收(偽造署名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沒收部分(偽造署名部分)併執行之
緩刑伍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沒收部分(偽造署名部分)併執行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參拾肆萬參仟零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如附表五編號8至12,14至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8至12,14至17所示之主刑及沒收(偽造署名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沒收部分(偽造署名部分)併執行之
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沒收部分(偽造署名部分)併執行之
19000,20000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即19000,20000冒用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匯款部分)均無罪
2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1)、附表三編號1(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2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2(1)、(2)、附表三編號2(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29000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3(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沒收
3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4(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39000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5(1)、(1)、編號6(1)、(1)、編號7(1)、(1)、附表三編號5(1)、編號6(1)、編號7(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45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8(1)、(1)、(2)、(1)、附表三編號8(1)、(2)、(3)「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5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三編號8(1)、(2)、(3)「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53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9(1)、(1)、附表三編號9(1)、(2)、(1)、(2)、(3)「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5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9(1)、附表三編號9(1)、(2)、(1)、(2)、(3)「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61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0(1)、(2)、(1)、(1)、附表三編號10(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66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0(1)、(2)、(1)、附表三編號10(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69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1(1)、(2)、(3)、(1)、(2)、(1)、附表三編號11(1)、(2)、(3)「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7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1(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7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2(1)、(2)、(3)、(1)、(1)、附表三編號12(1)、(2)「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82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2(1)、(2)、(1)、附表三編號12(1)、(2)「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8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3(1)、(2)、(1)、附表三編號13(1)、(1)、(2)「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89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4(1)、(2)、(3)、(4)、(1)、(2)、(1)、附表三編號14(1)、(2)「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9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4(2)、(1)、附表三編號14(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9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5(1)、(2)、(1)、(2)、(1)、(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102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5(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105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6(1)、(2)、(1)、附表三編號15(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11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6(1)、(2)、(1)、附表三編號15(1)、(2)「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113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7(1)、(2)、(1)、附表三編號16(1)、(2)、(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11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7(1)、(2)、(1)、附表三編號16(1)、(2)、(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乙OO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被訴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未遂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主刑及沒收(偽造署名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沒收部分(偽造署名部分)併執行之
緩刑伍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沒收部分(偽造署名部分)併執行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參拾肆萬參仟零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如附表五編號8至12,14至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8至12,14至17所示之主刑及沒收(偽造署名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沒收部分(偽造署名部分)併執行之
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沒收部分(偽造署名部分)併執行之
19000,20000其餘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即19000,20000冒用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匯款部分)均無罪
2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1)、附表三編號1(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2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2(1)、(2)、附表三編號2(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29000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3(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沒收
3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4(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39000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5(1)、(1)、編號6(1)、(1)、編號7(1)、(1)、附表三編號5(1)、編號6(1)、編號7(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45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8(1)、(1)、(2)、(1)、附表三編號8(1)、(2)、(3)「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5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三編號8(1)、(2)、(3)「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53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9(1)、(1)、附表三編號9(1)、(2)、(1)、(2)、(3)「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5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9(1)、附表三編號9(1)、(2)、(1)、(2)、(3)「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61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0(1)、(2)、(1)、(1)、附表三編號10(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66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0(1)、(2)、(1)、附表三編號10(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69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1(1)、(2)、(3)、(1)、(2)、(1)、附表三編號11(1)、(2)、(3)「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7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1(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7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2(1)、(2)、(3)、(1)、(1)、附表三編號12(1)、(2)「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82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2(1)、(2)、(1)、附表三編號12(1)、(2)「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8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3(1)、(2)、(1)、附表三編號13(1)、(1)、(2)「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89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4(1)、(2)、(3)、(4)、(1)、(2)、(1)、附表三編號14(1)、(2)「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9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4(2)、(1)、附表三編號14(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9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5(1)、(2)、(1)、(2)、(1)、(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102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5(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105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6(1)、(2)、(1)、附表三編號15(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11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6(1)、(2)、(1)、附表三編號15(1)、(2)「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113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7(1)、(2)、(1)、附表三編號16(1)、(2)、(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11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7(1)、(2)、(1)、附表三編號16(1)、(2)、(1)、(2)、(1)「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無罪
乙OO共同犯如附表二至五「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至五「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己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共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丁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之附表六編號十六所示之物,沒收
己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扣案之附表六編號十六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扣案之附表六編號十六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扣案之附表六編號十六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6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7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6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49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40
第299條第1項前段,6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7第1項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4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4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08條前段 第154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126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7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25條第1項 第343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28條 第47條第1項 第25條第2項 第51條第5項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9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8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其他93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64條 第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10條第2項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20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1條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5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 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368條,26
第368條 第373條,13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9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5
第368條 第371條,3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76條,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2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 第260條,1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 第473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1
第376條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398條第1項,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 第198條 第206條 第198條,1
第477條第1項 第51條,1
第488條 第502條第1項,1
第17條 第17條 第18條第2項,1
第24條 第1條第1項 第1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條第2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1條第1項,1
第229條第1項前段,1
第300條,1
第303條90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258條中段 第257條第1項 第256條之1,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252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9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5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4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項 第8條但書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7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3
第301條第1項 第2條 第156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2項 第373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後段 第301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455條之2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