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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7
原判決撤銷
丁OO共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又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辛OO共同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負責人犯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繞流排放廢污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管制標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又共同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20000共同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後段之犯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繞流排放廢污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管制標準,致嚴重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又共同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29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佰萬元
扣案33000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二,三,十三至二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壹拾萬伍仟柒佰零捌元參角,及截至繳進國庫日止,如【附表九】計算方式之孳息(如計算至民國108年8月1日已有本金加孳息共計陸仟參佰參拾貳萬貳仟參佰柒拾捌元陸角),對37000及實際負責人39000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37000或39000,其中一人先繳進國庫,另一人於同額範圍免除責任)
原判決關於甲○○,丁○○,乙○○部份均撤銷
甲○○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年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丙○○犯重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乙OO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又犯轉讓第三級毒品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轉讓毒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紅色iPhone7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另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千元沒收,於全部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李暄琦」署押壹枚沒收
戊OO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犯寄藏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全國電子府前門市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李暄琦」署押壹枚沒收
15000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乙OO犯如附表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開如附表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上開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二,14000犯如附表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三,24000犯如附表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3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編號2及30號除外)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編號2及30號除外)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編號2及30號除外)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編號2及30號除外)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編號2及30號除外)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編號2及30號除外)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庚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依本判決附件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乙OO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己OO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依檢察官指示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乙OO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乙OO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電瓶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
戊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辛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0000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13000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1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O瓊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33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3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4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4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6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7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6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49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40
第299條第1項前段,6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7第1項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4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4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08條前段 第154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126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7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25條第1項 第343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28條 第47條第1項 第25條第2項 第51條第5項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9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8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其他93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64條 第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10條第2項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20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1條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5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 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368條,26
第368條 第373條,13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9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5
第368條 第371條,3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76條,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2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 第260條,1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 第473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1
第376條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398條第1項,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 第198條 第206條 第198條,1
第477條第1項 第51條,1
第488條 第502條第1項,1
第17條 第17條 第18條第2項,1
第24條 第1條第1項 第1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條第2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1條第1項,1
第229條第1項前段,1
第300條,1
第303條90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258條中段 第257條第1項 第256條之1,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252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9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5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4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項 第8條但書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7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3
第301條第1項 第2條 第156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2項 第373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後段 第301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455條之2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