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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6
一原判決關於乙OO,戊OO,丙OO,丁OO,己OO,ASUEPHASINCHAO,UMAWADEEPRAPKRATHUM,MESAYAKHAMSAT,SUPRANEEKUEKAI,WUTTHIPHONNAKTHALE,10000,11000,9000,12000,16000,18000,19000,17000,20000(即賓瓏德)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十扣案物之沒收如附表三
十一221000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224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元,223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元,225000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222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均應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一24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二26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三28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四30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五3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六ASUEPHASINCHAO、UMAWADEEPRAPKRATHUM、MESAYAKHAMSAT、SUPRANEEKUEKAIWUTTHIPHONNAKTHALE、350000351000、349000356000、35800035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七372000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八400000(賓瓏德)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一40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42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三44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四46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五48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六ASUEPHASINCHAO、UMAWADEEPRAPKRATHUM、MESAYAKHAMSAT、SUPRANEEKUEKAIWUTTHIPHONNAKTHALE、510000511000、509000516000、51800051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七532000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八560000(賓瓏德)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一56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58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三60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四62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五64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六ASUEPHASINCHAO、UMAWADEEPRAPKRATHUM、MESAYAKHAMSAT、SUPRANEEKUEKAIWUTTHIPHONNAKTHALE、670000671000、669000676000、67800067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七692000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八720000(賓瓏德)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九739000幫助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一74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76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三78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四80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五8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六ASUEPHASINCHAO、UMAWADEEPRAPKRATHUM、MESAYAKHAMSAT、SUPRANEEKUEKAIWUTTHIPHONNAKTHALE、850000851000、849000856000、85800085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七872000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八900000(賓瓏德)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九919000幫助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一原判決關於戌○○,戊OO,丙OO,丁OO,酉○○,甲○○○○○○,巳○○○○○○○○,丁○○○○○,寅○○○○○○,午○○○○○○○○,O癸○○○○○○○,O丙○○○○○○,O辛○○○○○○○○,O庚○○○○○○○,O辰○○○○○,O己○○○○○○,O丑○○○○○○○,O乙○○○○○○○○○,O壬○○○○○○(即賓瓏德)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十扣案物之沒收如附表三
十一戌○○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224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元,223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元,酉○○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222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均應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一24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二戌○○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三28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四30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五酉○○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六甲○○○○○○、巳○○○○○○○○、丁○○○○○、寅○○○○○○午○○○○○○○○、O癸○○○○○○○O丙○○○○○○、O辛○○○○○○○○O辰○○○○○、O己○○○○○○O乙○○○○○○○○○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七O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八O壬○○○○○○(賓瓏德)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一40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戌○○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三44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四46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五酉○○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六甲○○○○○○、巳○○○○○○○○、丁○○○○○、寅○○○○○○午○○○○○○○○、O癸○○○○○○○O丙○○○○○○、O辛○○○○○○○○O辰○○○○○、O己○○○○○○O乙○○○○○○○○○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七O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八O壬○○○○○○(賓瓏德)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一56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戌○○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三60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四62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五酉○○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六甲○○○○○○、巳○○○○○○○○、丁○○○○○、寅○○○○○○午○○○○○○○○、O癸○○○○○○○O丙○○○○○○、O辛○○○○○○○○O辰○○○○○、O己○○○○○○O乙○○○○○○○○○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七O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八O壬○○○○○○(賓瓏德)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九O丑○○○○○○○幫助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一74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戌○○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三78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四80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五酉○○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六甲○○○○○○、巳○○○○○○○○、丁○○○○○、寅○○○○○○午○○○○○○○○、O癸○○○○○○○O丙○○○○○○、O辛○○○○○○○○O辰○○○○○、O己○○○○○○O乙○○○○○○○○○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七O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八O壬○○○○○○(賓瓏德)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九O丑○○○○○○○幫助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一原判決關於乙OO,戊OO,丙OO,丁OO,己OO,ASUEPHASINCHAO,UMAWADEEPRAPKRATHUM,MESAYAKHAMSAT,SUPRANEEKUEKAI,WUTTHIPHONNAKTHALE,10000,11000,9000,12000,16000,18000,19000,17000,20000(即賓瓏德)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十扣案物之沒收如附表三
十一221000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224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元,223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元,225000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222000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均應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一24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二26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三28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四30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五3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六ASUEPHASINCHAO、UMAWADEEPRAPKRATHUM、MESAYAKHAMSAT、SUPRANEEKUEKAIWUTTHIPHONNAKTHALE、350000351000、349000356000、35800035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七372000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八400000(賓瓏德)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一40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42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三44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四46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五48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六ASUEPHASINCHAO、UMAWADEEPRAPKRATHUM、MESAYAKHAMSAT、SUPRANEEKUEKAIWUTTHIPHONNAKTHALE、510000511000、509000516000、51800051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七532000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八560000(賓瓏德)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一56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58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三60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四62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五64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六ASUEPHASINCHAO、UMAWADEEPRAPKRATHUM、MESAYAKHAMSAT、SUPRANEEKUEKAIWUTTHIPHONNAKTHALE、670000671000、669000676000、67800067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七692000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八720000(賓瓏德)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九739000幫助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一74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76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三78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四80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五8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六ASUEPHASINCHAO、UMAWADEEPRAPKRATHUM、MESAYAKHAMSAT、SUPRANEEKUEKAIWUTTHIPHONNAKTHALE、850000851000、849000856000、85800085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七872000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八900000(賓瓏德)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九919000幫助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原判決撤銷
戊○○共同犯持有改造手槍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又共同犯普通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扣案戊○○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三星牌手機壹隻(IMEI:000000000000000號),均沒收
戊○○未扣案子彈肆顆,彈匣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又共同犯普通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5,9,13,14,15,16-1,16-2,22,23,24,29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5,9,13,14,15,16-1,16-2,22,23,24,29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夾1只,價值新臺幣1,000元之家樂福禮券1張及新臺幣1,895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三主文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三星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無罪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保憲犯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9000犯附表一編號6,11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11至13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18000犯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6所示之物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35000犯附表三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3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43000被訴如附表五部分無罪
O保憲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三○七○五三一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000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O保憲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1000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O保憲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7000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O保憲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3000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O保憲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三○七○五三一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三○七○五三一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含門號○九八三○七○五三一、○○○○○○○○○○號SIM卡各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八二二四九四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保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三八三七四七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2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6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4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6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6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6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9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八五五七五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1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八五五七五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3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八五五七五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5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八五五七五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7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八五五七五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9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八五五七五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1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八五五七五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3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八五五七五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5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八五五七五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7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八五五七五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9000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八五五七五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1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八五五七五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3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九八五五七五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5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6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3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8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4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284條之1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116
第299條第1項前段,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8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9條第1項前段 第15條第1項第10款,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9條第1項 第2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65條 第164條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41條,1
第449條第2項7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其他75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4
第368條,16
第368條 第373條,8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368條 第371條,6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2 第253條之2第1項,3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1
第378條,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3
第395條前段 第206條 第159條第1項,1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412條,1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1
第476條,1
第477條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303條50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4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37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0條 第300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5條之34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5
第301條第1項,6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54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61條第2項,2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455條之2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3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