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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1
原判決關於甲○,林俊賢如附表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暨定執行刑,甲○被訴如附表五編號2及林俊賢被訴附表五編號4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無罪部分均撤銷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即附表二),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即附表四編號),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訴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八時五分許販賣第一級毒品(即一0六年度偵字第四0一五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載)部分無罪
林俊賢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即附表二),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即附表四編號),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訴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八時五分許販賣第一級毒品(即一0六年度偵緝字第四八五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載)部分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甲○上訴駁回所處有期徒刑與前開主文第二項撤銷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
林俊賢上訴駁回所處有期徒刑與前開主文第三項撤銷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本院判決主文:原判決關於甲○、林俊賢所涉附表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撤銷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即附表二),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未扣案行動電話(含○○○○○○○○○○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俊賢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即附表二),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六七0三二00五門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伍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未扣案之門號0九八二九二四七五七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及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俊賢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及門號0九六七0三二00五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俊賢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俊賢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八二九二四七五七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俊賢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趙晶,甲○○如附表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暨定執行刑,趙晶被訴如附表五編號2及甲○○被訴附表五編號4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無罪部分均撤銷
趙晶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即附表二),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即附表四編號),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訴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八時五分許販賣第一級毒品(即一0六年度偵字第四0一五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載)部分無罪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即附表二),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即附表四編號),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訴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八時五分許販賣第一級毒品(即一0六年度偵緝字第四八五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載)部分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趙晶上訴駁回所處有期徒刑與前開主文第二項撤銷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
甲○○上訴駁回所處有期徒刑與前開主文第三項撤銷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本院判決主文:原判決關於趙晶、甲○○所涉附表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撤銷
趙晶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即附表二),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未扣案行動電話(含○○○○○○○○○○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即附表二),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六七0三二00五門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趙晶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趙晶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趙晶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趙晶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趙晶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伍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趙晶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未扣案之門號0九八二九二四七五七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及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及門號0九六七0三二00五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趙晶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九八二九二四七五七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壹,乙OO部分:一,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丁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貳,壬OO部分:壬OO無罪
丙○共同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之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辰○○,庚○○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六,七,九,十,十二,十三,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同編號「宣告之主刑」欄所示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參仟貳佰伍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辰○○,庚○○扣案各如附表三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各為新臺幣拾肆萬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丙○,辰○○,庚○○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庚○○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庚○○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辰○○、庚○○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庚○○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庚○○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庚○○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庚○○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辰○○、庚○○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丙○○轉讓偽藥,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犯強制猥褻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乙OO共同犯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乙○○共同犯剝奪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甲○○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應追徵不能沒收之犯罪所得價額共新臺幣貳仟參佰元
戊○○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己○○無罪
乙○○犯如附表四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附表四編號一至十八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0000犯如附表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6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6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6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乙OO犯如附表四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附表四編號一至十八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0000犯如附表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2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31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3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41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3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5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7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9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1000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6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5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6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6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9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3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92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1
第449條第2項8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79
第299條第1項前段,3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8條前段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其他52
第第303條第3項 第第307條,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2
第349條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8條,6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372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7
第377條,4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2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95條前段,5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397條 第398條第3項,1
第137條前段 第62條 第138條第1項 第138條第2項,1
第303條37
第303條第1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7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1條第1項6
第301條第1項,3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2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5
第455條之4第2項3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