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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8
原判決撤銷
丙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壹,乙OO部分:一,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丁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貳,壬OO部分:壬OO無罪
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丙○○轉讓偽藥,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犯強制猥褻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乙OO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造署押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偽造之「O宏泰」署押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
丙OO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海洛因貳包均沒收銷燬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庚OO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如附表一編號6、8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犯剝奪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甲○○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應追徵不能沒收之犯罪所得價額共新臺幣貳仟參佰元
戊○○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己○○無罪
壬○○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拾小時
辰○○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拾小時
卯○○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拾小時
乙OO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20000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台幣捌仟元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陸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伍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陸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伍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66000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O德明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勝全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7000之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197000之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乙OO犯無駕駛執照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邱傑玄」國民身分證壹張沒收
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三一九六○○六三號、○九七五八七五七五七號SIM卡貳張)沒收
乙○○犯脅迫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號SIM卡貳張)沒收
又犯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邱傑玄」國民身分證壹張沒收
乙○○犯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人為有對價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三一九六○○六三號、○九七五八七五七五七號SIM卡貳張)沒收
又犯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邱傑玄」國民身分證壹張沒收
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人為有對價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三一九六○○六三號、○九七五八七五七五七號SIM卡貳張)沒收
又犯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九七五八七五七五七號SIM卡貳張)沒收
未扣案之A女性交行為電子訊號檔案沒收
又犯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邱傑玄」國民身分證壹張沒收
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乙○○犯脅迫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號SIM卡貳張)沒收
乙OO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9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3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92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1
第449條第2項8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79
第299條第1項前段,3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8條前段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其他52
第第303條第3項 第第307條,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2
第349條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8條,6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372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7
第377條,4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2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95條前段,5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397條 第398條第3項,1
第137條前段 第62條 第138條第1項 第138條第2項,1
第303條37
第303條第1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7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1條第1項6
第301條第1項,3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2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5
第455條之4第2項3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