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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6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5
一原判決關於丁○○如其附表一編號二至六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庚○○,子○○,丙○○部分均撤銷
二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刑,從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包含主刑,從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捌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三庚○○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刑,從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包含主刑,從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四子○○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刑,從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包含主刑,從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五丙○○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刑,從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包含主刑,從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褫奪公權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丁○○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陸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年
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之違法限制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刑、從刑及沒收(所犯罪名及刑度)
庚○○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年,已繳回扣案之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元沒收
庚○○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已繳回扣案之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元沒收
主刑、從刑及沒收(所犯罪名及刑度)
子○○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
丙○○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扣案之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沒收
子○○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丙○○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扣案之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收
子○○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
丙○○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扣案之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
子○○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丙○○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褫奪公權參年
已繳回扣案之新臺幣柒拾萬元沒收
子○○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丙○○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扣案之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子○○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丙○○與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已繳回扣案之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原判決撤銷
戊OO犯附表一編號3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柒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之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沒收之
9000犯附表一編號3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13000,14000被訴附表一編號1,2部分,均無罪
扣案O忠訓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壹輛(含行照壹本),不予沒收
18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柒年
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之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沒收之
23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一,原判決關於附表一所示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己OO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三,1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七「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七「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四,19000無罪
五,2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六,九「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六,九「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六,其他上訴駁回
七,34000第三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38000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洛因陸包(含包裝袋,純質淨重共陸點伍貳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塑膠管壹支、提撥管壹支、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個均沒收
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42000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拾壹包(含包裝袋,純質淨重共肆拾捌點陸參參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沒收
4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廠牌:SAMSUNG、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5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廠牌:SAMSUNG、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6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門號○○○○○○○○○○號廠牌:SAMSUNG、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7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含SIM卡各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廠牌:SAMSUNG、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9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原判決關於附表一所示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己OO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三,1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七「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七「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四,19000無罪
五,2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六,九「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六,九「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六,其他上訴駁回
七,34000第三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38000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洛因陸包(含包裝袋,純質淨重共陸點伍貳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塑膠管壹支、提撥管壹支、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個均沒收
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42000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拾壹包(含包裝袋,純質淨重共肆拾捌點陸參參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沒收
4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廠牌:SAMSUNG、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5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廠牌:SAMSUNG、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6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門號○○○○○○○○○○號廠牌:SAMSUNG、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7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含SIM卡各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廠牌:SAMSUNG、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9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無罪
巳○○犯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巳○○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拾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附表二編號4、11、12),各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附表二編號7、16、17),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附表二編號6、9、13、15),各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附表二編號5、10【含10-1、10-2】、18),各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陸罪(附表三),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4-1),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8-1),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附表二編號1、3、10-1),各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2),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陸罪(附表三編號1至6),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OO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存款中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己OO因戊OO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無罪
10000被訴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部分,無罪
15000無罪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加重竊盜部分無罪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己OO因戊OO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無罪
10000被訴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部分,無罪
15000無罪
甲○○犯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七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所犯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甲○○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扣案之ASUS廠牌電腦主機壹臺及APPLE廠牌IPHONE6SPLUS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O岢膧犯如附表編號3,4,5,8,10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即如附表編號4,5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即如附表編號3,8,10所示參罪),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如附表編號6,7,9所示部分,無罪
被訴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丁○○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罪,共參拾伍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分別如附表一,三「罪刑及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O政祺犯如附表一編號20,附表二所示之罪,共貳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分別如附表一編號20,附表二「罪刑及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9000,10000其他被訴部分均無罪
O政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至2-8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七編號3所示之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無罪
17000犯轉讓禁藥罪,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19000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2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3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3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4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5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5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6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6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7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8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8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附表四編號1至1-27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9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10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10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11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11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12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13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13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1-1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至1-2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均沒收
14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15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16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16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17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17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18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19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19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20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20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21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附表五編號4所示夾鏈袋壹包、附表五編號9所示電子磅秤壹個、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O政祺無罪
乙OO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被訴未指定犯人誣告部分無罪
乙OO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共伍罪,分別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就所受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戊OO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佔鰲貿易有限公司」印章壹枚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偽造「佔鰲貿易有限公司」印文壹枚沒收
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立昌實業行」印章壹枚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偽造「立昌實業行」印文壹枚沒收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46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1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5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9條第1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8條第4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221條第1項 第51條第5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6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71條 第371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135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8條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其他127
第288條第3項 第288條第4項 第395條前段 第164條 第166條,1
第301條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8條後段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10條第2項 第380條,1
第325條第3項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39條第2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5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1第1項,1
第368條,46
第368條 第371條,5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0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372條 第7條 第7條第2項 第7條第4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411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 第205條之2,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6
第377條,5
第377條 第379條第13項 第395條前段,1
第378條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379條第7項 第155條第1項,1
第389條第1項第5款 第389條第1項第5款 第491條第10項 第502條第2項,2
第394條第1項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5條前段,3
第395條前段 第490條前段,1
第396條,1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412條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 第433條 第434條第1項 第434條第2項,1
第44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0條第1項 第499條第1項前段 第499條第3項,1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1
第476條,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449條第2項6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303條48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7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9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0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1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3
第301條第1項,3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9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後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67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3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307條,2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