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90629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5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O金銓部分撤銷
丙OO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竊盜部分及沒收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
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犯業務侵占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OO所犯之罪,其罪名,宣告刑及沒收,均詳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如附表一編號1至10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丁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之物沒收;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己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以附件本院一0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四號和解筆錄所載之給付方式向梁世榮給付如附件所示之金額
乙OO共同犯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O宗翰共同犯重傷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9000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普通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迪達球鞋壹雙,SAMSUNGA8手機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合計四一點四七四三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貳顆,分裝袋貳包,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乙OO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丁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張)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張)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張)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
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計新臺幣捌仟伍佰壹拾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16000,17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乙OO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戊OO就附表各犯罪事實之如同表沒收欄所示之所得,沒收如同表所示
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無駕駛執照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3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8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108
第第273條之1第1項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10條之2 第第454條第2項,1
第290條 第395條前段,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2
第348條第1項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61條第2項 第361條第2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4
第367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32
第368條 第373條,8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473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70條,1
第370條第3項,1
第372條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 第205條之2,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4
第377條,1
第378條 第378條 第379條第10項 第379條第10項 第441條 第443條,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2
第395條前段,7
第395條前段 第3條 第271條第2項前段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1
第396條第1項 第490條前段,1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412條,2
第412條 第420條第1項第4款,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1
第446條,1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73條第1項,1
第237條第1項,1
第231條第2項,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92
第299條第1項前段,4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 第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7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79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303條52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第56條第2項,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9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9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0
第301條第1項,11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 第154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1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2項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5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4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3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