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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0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壬○○共同犯圖利媒介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辛○○共同犯圖利媒介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丙○○,丁○○,己○○上開撤銷部分,均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丁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伍仟伍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O傅美玲無罪
乙OO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五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IPHONE6S手機壹支(IMEI碼:三五三三一五0七八三五一五六一號,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編號十六至二十五所示部分,均無罪
18000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五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IPHONE6手機壹支(IMEI碼:三五七0000六三五五五五五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二十六至編號三十,編號三十二至編號三十四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LG廠牌手機壹支(IMEI碼:○○○○○○○○○○○○○○○號,含SIM卡壹張)及現金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編號三十一,三十五,三十六所示部分,均無罪
47000被訴部分均無罪
乙OO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五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IPHONE6S手機壹支(IMEI碼:三五三三一五0七八三五一五六一號,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編號十六至二十五所示部分,均無罪
18000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五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IPHONE6手機壹支(IMEI碼:三五七0000六三五五五五五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二十六至編號三十,編號三十二至編號三十四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LG廠牌手機壹支(IMEI碼:○○○○○○○○○○○○○○○號,含SIM卡壹張)及現金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編號三十一,三十五,三十六所示部分,均無罪
47000被訴部分均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宣告刑
附表一編號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林柏諭部分無罪
己OO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辛OO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向謝牧良詐取新臺幣肆拾萬元部分無罪
己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無罪
戊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恐嚇取財未遂罪(事實一(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事實一(二)),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事實一(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10000被訴詐欺取財罪部分(即起訴書事實一(一)),均無罪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2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0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9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其他123
第1000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349條 第350條第1項 第375條第1項 第384條前段 第384條前段 第62條 第55條第1項 第137條第1項 第55條第3項,1
第362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67條 第377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59條第1項,1
第368條,33
第368條 第371條,9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9
第368條 第373條,5
第368條 第161條第1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70條第2項 第370條第3項,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後段,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6
第377條,6
第377條 第95條第1項 第95條第1項 第95條第2項 第95條第2項第3款 第158條之2第2項 第158條之2第2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3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1
第382條第1項前段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89條第1項第5款 第392條第2項 第491條第10項 第498條 第502條第2項,1
第395條前段,5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 第433條 第434條第1項 第434條第2項,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1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455條之36第2項 第220條,1
第175條 第186條 第71條 第165條第1項 第271條第2項 第248條之1 第236條之1第1項 第271條之1第1項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8條之3 第158條之3 第158條之3 第219條之6第2項,1
第76條第4項,1
第158條之4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118
第299條第1項前段,4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3條 第253條 第253條之1 第259條之1 第253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 第339條第3項 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0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86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9條前段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67條,1
第449條第2項6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76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3條59
第303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9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4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10條之3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7項 第303條第7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9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2項 第267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 第306條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2
第455條之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302條2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