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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24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3至7,11至15,18至21,24,30,32,36,37,40,43,47,49至56,58,60,62,63至65,67至71,74,78,80,81,83,84,88至92,94,96,98,100,101,102,105,106,109,112部分,及丙OO共同犯如其附表一編號1,8至10,16,22,23,27,28,31,34,97,99,107,108,110,111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戊OO犯如附表一編號3,4,5,6,11至13,18至21,30,32,37,64,67,69,71,78,80,81,88,90,91,94,100,106,109,11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參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6,8至13,16,18至23,27,28,30至32,34,37,88,90,91,94,97,99,100,106至111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1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6,18至21,30,32,100,106,10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6,40,43,47,49至56,58,60,62,63,65,68,70,7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28000上開撤銷改判(有罪)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32000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36000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37000、38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2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000、44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8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9000、50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4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5000、56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0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1000、62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6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7000、68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2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3000、74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8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9000、80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4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5000、86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0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1000、92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4000、95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9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0000、101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5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6000、107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000、113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7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8000、119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3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4000、125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9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0000、131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5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6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9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2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5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8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1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4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7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0000、161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3000、164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6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9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2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5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8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1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4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7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0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3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6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9000、200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2000、203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5000、206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8000、209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1000、212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6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7000、218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2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3000、224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8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9000、230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4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5000、236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40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1000、242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46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7000、248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52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3000、254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58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9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2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5000、266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8000、269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1000、272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4000、275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8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283000、284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8000犯刑法第33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9000、290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289000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94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5000、296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0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1000、302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6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8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314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320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325000、326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8000、329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1000、332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5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340000、341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45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6000、347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1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52000、353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57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8000、359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3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5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371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377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383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388000、389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3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95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400000、401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5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07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412000、413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5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8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1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4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7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0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3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6000、437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9000、440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2000、443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5000、446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9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455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460000、461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46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65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6000、467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1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73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479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484000、485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89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91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497000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502000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判決撤銷
丁OO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庚OO無罪
原判決關於戊○○,丙○○部分,均撤銷
戊○○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丙○○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
其餘上訴駁回
戊○○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戊○○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戊○○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部分,均撤銷
庚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17000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
其餘上訴駁回
36000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41000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46000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部分,均撤銷
庚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17000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
其餘上訴駁回
36000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41000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46000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10,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10,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甲○○如附表一編號2-3,14-15,乙○○參與犯罪組織罪,附表一編號20,25,27及沒收新臺幣5萬元暨其等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2-3,14-15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14-15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25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5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7部分無罪,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罪及附表一編號20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甲○○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乙○○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甲○○無罪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無罪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甲○○無罪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0甲000000B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如附表一編號1至9各罪所示扣案之毒品,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大麻分裝杓,大麻分裝盒,分裝瓶,分裝夾鏈袋,帳冊,行動電話,存摺等物均分別沒收銷燬或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如附表一編號5,6,8,10各罪所示扣案之毒品,行動電話等物均分別沒收銷燬或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如附表一編號5,6,9各罪所示之行動電話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之附表三編號3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毒品大麻沒收銷燬;如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之大麻分裝杓、分裝盒均沒收
2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2至7-9所示含毒品GHB之G水沒收銷燬;如附表二編號17、20所示之分裝瓶均沒收
3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液體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18、24、26、30-1所示之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分裝夾鏈袋、帳冊、行動電話、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等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5-1、5-2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液體、MDMA藥錠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18、24、26、30-1所示之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分裝夾鏈袋、帳冊、行動電話、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等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液體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18、24、26、30-1所示之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分裝夾鏈袋、帳冊、行動電話、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等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液體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18、24、26、30-1所示之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分裝夾鏈袋、帳冊、行動電話、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等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液體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18、24、26、30-1所示之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分裝夾鏈袋、帳冊、行動電話、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等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液體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18、24、26、30-1所示之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分裝夾鏈袋、帳冊、行動電話、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等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沒收
10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液體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18、24、26、30-1所示之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分裝夾鏈袋、帳冊、行動電話、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等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000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沒收銷燬
乙OO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含用以盛裝而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拾只,驗前總淨重合計壹佰參拾參點壹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壹佰貳拾玖點壹公克,驗餘總淨重合計壹佰參拾貳點玖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壬OO,9000被訴部分均無罪
一,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1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及沒收
三,2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刑及沒收
上開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O智閔犯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刑及沒收
上開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51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53000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所示關於寄件部分,52000被訴如附表二編號4,8及9所示關於寄件部分,49000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關於收件部分,50000被訴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關於收件部分,51000被訴如附表二編號3及4所示關於收件部分,54000被訴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關於收件部分,55000被訴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關於收件部分,56000被訴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關於收件部分,均無罪
5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含尼古丁之電子菸油伍瓶均沒收
又犯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含尼古丁之電子菸油柒瓶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000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000,33000,35000,36000均無罪
乙OO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辛OO,壬OO均無罪
乙OO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自白書貳紙,本票壹紙均沒收
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無罪
乙OO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O奕輝,辛OO均無罪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三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戊OO其餘被訴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乙OO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陸萬貳仟肆佰捌拾參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玖萬肆仟玖佰伍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陸萬貳仟肆佰捌拾參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玖萬伍仟陸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肆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O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140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O世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O慧蓁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242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270000無罪
未○○犯攜帶凶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丑○○無罪
癸○○,天○○,丙○○,戊○○,子○○,甲○○,丁○○,庚○○,亥○○,酉○○,申○○,巳○○,己○○,戌○○,O文彬,辰○○被訴重傷害公訴不受理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68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1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84條之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180
第299條第1項前段,8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8條第4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 第488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0條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08條前段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6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6,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137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9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310條之2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11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110
第273條 第273條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10條之3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49條前段 第350條第1項 第367條前段,1
第361條第1項 第361條第2項 第367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8條,2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4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7條但書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1
第368條,35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5
第368條 第373條,10
第368條 第371條,8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449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第455條之4第2項 第第455條之8 第第454條第2項,2
第第455條之4第2項 第第455條之8 第第454條,1
第499條第2項 第49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2 第158條之4,1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69
第303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62條 第2條 第137條 第138條 第136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8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1條第1項24
第301條第1項,12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3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24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2項 第370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455條之27
第455條之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7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3
第302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3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307條,1
第304條 第364條 第307條,1
第319條1
第319條第1項前段 第319條第3項 第321條 第334條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