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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1
原判決撤銷
甲○○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共五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並應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日起至同年九月十日止,按期於每月十日給付永豐商業銀行新臺幣伍仟元,至付完為止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姜舜傑」署押肆枚均沒收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姜舜傑」署押陸枚均沒收
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姜舜傑」署押貳枚均沒收
1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姜舜傑」署押壹枚沒收
13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刑及沒收如附表一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戊OO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OO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本件公訴不受理
壹,刑部分: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貳,未扣案如附表一「詐得財物暨其價值」欄及如附表二「詐得利益暨其價值」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摺疊刀壹支沒收
庚OO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摺疊刀壹支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2,3,5,6,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3,5,6,7「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2,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5「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其餘被訴即民國106年3月4日共同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暨同年月5日共同恐嚇取財未遂部分無罪
39000,乙○○均無罪
41000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又犯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52000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又犯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61000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67000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71000犯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處罰金新臺幣6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改造手槍、附表四所示物品均沒收
83000犯未經O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改造手槍、附表五所示物品均沒收
91000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97000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1000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6000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0年
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改造手槍沒收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貳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含刑及沒收)
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9,11,13,15至1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三編號5,10,12,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己OO其餘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無罪
庚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8、10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8、10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8、10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8、10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8、10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8、10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8、10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8、10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3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8、10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8、10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8、10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8、10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8、10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4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7、8、10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8、10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8、10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又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3,8,15所示等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1枚)沒收
己OO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1枚)沒收
辛OO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1枚)沒收
9000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1枚)沒收
11000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1枚)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上開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上開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上開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上開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己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五五二四三一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七四九八九七七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11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五五二四三一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五五二四三一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五五二四三一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4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7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7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2條,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67條,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24
第299條第1項前段,7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後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3條 第253條之1 第259條之1第1項 第158條之4,1
第273條之1109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其他91
第第273條之1第1項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10條之2 第第454條,1
第310條第4項,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29條第2項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62條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4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21
第368條 第373條,10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73條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0條第2項 第370條第3項 第446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5
第377條,2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3條 第17條第1項,1
第378條 第379條第14項 第395條前段,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95條前段,3
第395條前段 第159條之2,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398條第1項,1
第395條前段 第47條,1
第413條前段 第420條第1項第6款,1
第420條 第420條第1項第2款 第420條第2項 第422條 第429條,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30條前段,1
第433條 第434條,1
第441條,1
第101條 第108條第1項 第101條第1項第3款,1
第155條第1項,1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303條65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5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7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8項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 第8條 第307條,1
第449條第2項4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10
第301條第1項,7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4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