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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0
一,原判決關於莊錦墉,楊立榮,丙OO,乙OO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二,莊錦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向國庫支付新台幣貳佰萬元
三,O立榮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向國庫支付新台幣伍拾萬元
四,20000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五,27000因其代表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罪,兩罪,分別處新台幣陸拾萬元及壹佰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
六,如附表三所示扣案物品及已繳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乙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無罪
丁OO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伍年,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
其餘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無罪
19000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伍年,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其餘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無罪
31000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公告財務報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其餘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無罪
42000,45000均無罪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零柒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零柒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侵占李鵠餅店101年3至4月營業稅款部分,無罪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0,附表二編號1至3,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30,附表二編號1至3,附表三編號1之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壬OO犯如附表一編號6,24,26,29,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主刑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6,24,26,29),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即附表三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其餘被訴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無罪
15000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參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玻璃球貳支、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22000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000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
31000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
35000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
3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6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8000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3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8000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4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7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2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16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勺子貳支、剷子壹支、電子磅秤貳臺、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七七九六五九三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一編號1至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無罪
己OO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庚OO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之手機(含門號○九八六○九○九四○號SIM卡壹張)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手機(含門號○九八六○九○九四○號SIM卡壹張)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之手機(含門號○九八六○九○九四○號SIM卡壹張)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手機(含SIM卡壹張)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之手機(含門號○九八六○九○九四○號SIM卡壹張)壹支沒收
乙OO犯侵占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O王芳子無罪
乙OO犯侵占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O王芳子無罪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41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7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5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43
第299條第1項前段,6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8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 第370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05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其他71
第273條之2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62條 第138條 第307條,1
第362條 第367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7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8條,14
第368條 第373條,11
第368條 第371條,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88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74條第1項第2款 第74條第2項第3款,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29條 第230條 第231條 第159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 第159條之3第3項 第159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166條 第159條第1項 第248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第1項 第159條之4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7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9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3條57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9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0
第301條第1項,8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2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8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3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4條 第307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