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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3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69
原判決撤銷
丙○○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撤銷
丙OO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戊OO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己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本院上訴駁回)
辛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院上訴駁回)
9000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本院上訴駁回)
1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原判決關於罪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宣告部分,均撤銷
甲○○犯如附表一「本院諭知之罪刑」欄編號1至6所示之罪,及犯如附表二「本院諭知之罪刑」欄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本院諭知之罪刑」欄編號1至6所示之刑,及如附表二「本院諭知之罪刑」欄編號1至3所示之刑
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沒收宣告部分)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暨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暨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壹支,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柒年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原審諭知之罪刑及沒收
甲○○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原判決關於甲○○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本院諭知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即如附表一編號2至10部分)
甲○○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晶片卡壹O)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晶片卡壹O)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晶片卡壹O)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晶片卡壹O)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晶片卡壹O)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晶片卡壹O)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晶片卡壹O)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晶片卡壹O)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晶片卡壹O)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晶片卡壹O)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乙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又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柒陸玖公克,併同包裝上開毒品之內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扣案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顆及剷管壹支,均沒收之
辛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1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為沒收,追徵之諭知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丁○○犯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
2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酉○○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未○○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各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申○○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6000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編號3所示之子彈捌拾柒顆,編號4所示之子彈壹顆,編號5所示之子彈貳顆均沒收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編號3所示之子彈捌拾柒顆,編號4所示之子彈壹顆,編號5所示之子彈貳顆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壬○○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子○○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戌○○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於民國104年6月5日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辛○○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己○○共同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庚○○無罪
寅○○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共同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本件公訴不受理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酉○○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未○○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各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申○○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6000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編號3所示之子彈捌拾柒顆,編號4所示之子彈壹顆,編號5所示之子彈貳顆均沒收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編號3所示之子彈捌拾柒顆,編號4所示之子彈壹顆,編號5所示之子彈貳顆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壬○○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子○○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戌○○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於民國104年6月5日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辛○○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己○○共同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庚○○無罪
寅○○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共同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2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3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致重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丁○○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O志信」之署押陸枚均沒收
乙OO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繞越自來水事業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戊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刈菜壹佰伍拾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雞隻貳拾貳隻,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高麗菜伍拾貳顆、花椰菜拾顆、大蒜柒拾伍斤、青花菜玖顆、白花椰菜拾肆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10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蔬菜共陸拾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戊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刈菜壹佰伍拾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雞隻貳拾貳隻,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高麗菜伍拾貳顆、花椰菜拾顆、大蒜柒拾伍斤、青花菜玖顆、白花椰菜拾肆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10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蔬菜共陸拾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乙OO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至四,六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六
戊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未扣案之門號○○○○○○○○○○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壬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未扣案之門號○○○○○○○○○○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未扣案之門號○○○○○○○○○○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未扣案之門號○○○○○○○○○○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未扣案之門號○○○○○○○○○○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未扣案之門號○○○○○○○○○○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未扣案之門號○○○○○○○○○○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3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未扣案之門號○○○○○○○○○○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3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未扣案之門號○○○○○○○○○○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未扣案之門號○○○○○○○○○○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3000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捌包(驗餘淨重合計10.95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4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未扣案之門號○九八一七八六一一八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未扣案之門號○九八一七八六一一八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未扣案之門號○九八一七八六一一八號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5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未扣案之門號○九八一七八六一一八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66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未扣案之門號○九八一七八六一一八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000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拾月
72000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未扣案之門號○九八一七八六一一八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000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拾月
77000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拾月
79000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OO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編號1,2,4,5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附表編號1,2,4,5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附表編號3,6,7,8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附表編號3,6,7,8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辛○○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以詐術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辛○○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辛○○犯以詐術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辛○○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洩漏因電腦或其他設備持有他人秘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辛○○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及二「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及二「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丁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己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及三「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四至五「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乙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犯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乙OO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如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
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踰越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踰越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之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扣案偽藥愷他命拾包(含包裝袋拾只,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陸柒捌公克,零點柒參零公克,壹點柒壹壹公克,零點柒零肆公克,壹點陸陸捌公克,壹點柒貳柒公克,壹點陸柒捌公克,零點柒零肆公克,零點柒壹陸公克,壹點陸柒陸公克),均沒收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O新臺幣捌拾萬元
壬OO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沒收
21000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0000犯過失污染水體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O,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韋吉,35000均無罪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辛○○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鑰匙壹串(含機車鑰匙壹把、大鎖鑰匙壹把、地下室遙控器壹個、電梯感應器壹個、住宅鑰匙壹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菜刀壹把、現金新臺幣參萬柒仟元、烈酒貳拾瓶、玉石壹塊、金牌肆面、鑽戒壹枚、龍銀貳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O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過失製造動物用偽藥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道企業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又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過失製造動物用偽藥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又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伍萬元
應執行罰金參拾萬元
33000無罪
O道企業有限公司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參仟貳佰參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愛鴨大」粉拾包,「美國賽鴿1號」伍拾瓶(均含包裝袋,包裝瓶及外包裝箱),沒收之
鐘文達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自耦變壓器壹台沒收之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附表三編號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壬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附表二編號一至六「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五至六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O忠賀犯如附表三編號一,附表四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附表四編號一至九「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三編號一,附表四編號一至二,五,八至九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如附表四編號三至四,六至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22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四,附表十編號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O忠賀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四,附表十編號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四、附表九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41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四,附表九編號一、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四、附表九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53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四,附表九編號一、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四、附表九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6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四,附表九編號一、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四、附表九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7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四,附表九編號一、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四、附表九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89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四,附表九編號一、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主文(宣告罪名及處刑暨沒收)
9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000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1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九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
主文(宣告罪名及處刑暨沒收)
O忠賀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忠賀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忠賀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如附表十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O忠賀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如附表十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O忠賀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O忠賀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如附表十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O忠賀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如附表十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O忠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十編號六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O忠賀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125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5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9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2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0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7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7
第449條第1項前段,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273條之1411
第273條之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22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6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5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6條第2項 第339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76條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2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28條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376條第1項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284條之1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334
第299條第1項前段,15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5
第299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6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0條第2項 第473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0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5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65條 第164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2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第37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3條第7項 第303條第7項,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3條 第253條之1 第259條之1 第259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4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3條 第253條 第253條之1 第259條之1 第253條之1 第259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第1項 第19條第1項 第4條第2項 第17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6條第1項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267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7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3條 第253條之1 第259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284條之1,1
第449條第2項33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3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5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76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296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64條 第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8條後段 第377條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2
第348條第1項 第382條第1項前段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2
第348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48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48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48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4款,1
第349條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50條第1項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1
第361條第2項 第361條第2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7條 第372條,3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7條 第479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76
第368條 第373條,25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2
第368條 第371條,8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368條 第370條 第370條 第370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372條 第62條 第137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2,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8條 第161條第1項 第205條之2後段,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1款 第163條之2第2項第1款,1
第368條 第204條之3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6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0條第1項前段 第196條 第155條第1項 第159條之1第2項,1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但書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7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3款 第395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3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2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5
第377條,12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46條,1
第377條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77條 第3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1第2項,1
第377條 第156條,1
第377條 第1條 第1條 第1條 第159條之2,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378條 第378條 第379條第10項 第379條第10項 第441條 第443條,1
第378條,1
第378條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 第155條第1項,1
第380條 第160條,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2
第382條第1項前段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95條前段,7
第395條前段 第268條 第267條,1
第395條前段 第156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96條之1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66條之1第3項 第166條之1第3項第5款 第166條之1第3項第6款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1
第395條前段 第14條 第4條 第9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395條前段 第159條之3第2項 第159條之3第2項第1款 第159條之3第2項第3款,1
第395條前段 第3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397條 第401條,4
第397條 第401條 第165條第1項,1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3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第455條之4第2項 第第455條之8 第第454條第2項,1
第4條,1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1
第155條第1項,1
第155條第1項 第95條第1項第1款 第159條之1第2項,1
第88條第1項 第88條第1項 第205條之1 第205條之1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232條第1項,1
第155條第1項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2,1
第131條之1 第158條之4,1
第303條190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9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252條第6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68條 第369條 第1條前段,1
第303條第2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14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24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7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6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239條但書,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10條之3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7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4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35
第301條第1項,14
第301條第1項前段,6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後段 第301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260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1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3
第302條6
第302條 第2條 第307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3
第455條之4第2項4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307條,1
第304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