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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3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8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乙OO所犯之罪名,宣告刑及沒收,均詳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附表編號1至編號29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丁OO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玖年
扣案之海洛因貳包(純質淨重零點玖貳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貳伍袋(驗餘總淨重伍陸點壹捌零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己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年
扣案之三星廠牌(含0968858580號SIM卡壹張)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2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G-PLUS廠牌(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G-PLUS廠牌(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扣案之G-PLUS廠牌(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之G-PLUS廠牌(含0900000000號SIM卡壹張)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63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65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月
乙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緩刑貳年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銷燬之
乙○○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犯非法寄藏子彈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6,8,10所示之物,均沒收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15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7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4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第321條第2項 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5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67
第299條第1項前段,2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 第455條之26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6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73條第1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8條前段,1
其他59
第273條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3項 第308條前段 第310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8條,18
第368條 第373條,1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9條第1項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00條,1
第376條第1項,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6條第1項第1款,1
第377條,3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2
第395條前段,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4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449條 第450條 第454條,1
第300條 第300條第2項 第300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48
第303條第1項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8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449條第2項3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5
第301條第1項4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