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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41
原判決撤銷
甲○○幫助犯私行拘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部分均撤銷
丁OO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壬OO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應宣告之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HTC牌手機壹支(內含SIM卡壹張,門號○○○○○○○○○○),沒收之
己OO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庚OO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辛OO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OO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9000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10000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11000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12000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13000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14000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15000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16000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17000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18000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19000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部分均撤銷
丁OO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壬OO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5踰越門扇竊盜罪部分及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丙OO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部分,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5踰越門扇竊盜罪部分及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丙OO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部分,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甲○○犯非法出借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空氣玩具槍壹支,彈匣壹個,鋼珠彈壹罐,塑膠彈貳包,鋼瓶貳瓶均沒收
丁OO被訴毀損吳仲禮所有車號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窗玻璃部分,公訴不受理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藍芽音箱6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緩刑參年
乙OO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一,九,十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色皮包壹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又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之「黃文政」署名壹枚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壹,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伍年
乙OO無駕駛執照,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背架壹具沒收
壬OO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每陸個月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合計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扣案之車牌號碼000-○○○○號自用小客車壹輛沒收
18000幫助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柒仟伍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腦主機柒臺,電腦螢幕肆臺,印表機貳臺,除濕機壹臺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58度金門小高粱酒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戊○○共同犯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共同犯如附表編號2,4,6,7,8,9,10,,,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二,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4.至犯罪所得欄內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龍志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自行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盆栽壹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寅○○共同犯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柒年
又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又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又共同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又共同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柒年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地○○犯共同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丑○○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酉○○共同犯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又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丁○○共同犯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宙○○共同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
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捌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丑○○扣案犯罪所得之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沒收,酉○○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宙○○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公訴不受理
乙OO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壬OO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O竣雄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壬OO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O竣雄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乙○○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1,24,25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22,2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之APPLE廠牌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戊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己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庚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辛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壬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3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乙OO犯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三編號一之沒收,併執行之
壬OO犯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壹年內參加參場次法治教育,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如附表三編號二之沒收,併執行之
15000犯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扣案附表二編號四之物沒收
17000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各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000犯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扣案附表二編號四之物沒收
21000犯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扣案附表二編號四之物沒收
23000犯非法販賣子彈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三之物沒收
26000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二至之物沒收
28000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賠償義務,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其中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己○○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己○○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門號0903895815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090387452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090387452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090387452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090387452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090387452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090387452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090387452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090387452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090387452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090387452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090387452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2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吸食毒品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騎車因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之禁藥MDA壹包(共肆顆,含包裝袋,毛重共計壹點伍捌公克),均沒收
乙OO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駕車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0000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寶城股份有限公司因17000,18000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捌佰柒拾萬伍仟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伍仟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國本製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O金順,O柏宏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壹佰參拾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73000,74000其餘被訴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75000,76000,均無罪
主文O義勝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O峻賢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勝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O義勝、O峻賢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萬零參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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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峻賢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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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73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9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3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6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3條第1項後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208
第299條第1項前段,11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4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65條 第16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0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6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0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185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0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76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第47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1
其他173
第297條 第379條第10項,1
第299條,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64條 第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08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23條第1項前段 第334條 第343條 第228條 第307條,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49條前段 第384條 第395條前段 第62條 第137條第1項,1
第361條第2項 第361條第2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4
第368條,48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2
第368條 第373條,8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2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73條 第473條第1項 第473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6條前段 第457條第1項前段 第479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3
第376條第1項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 第401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3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14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5
第378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7
第395條前段,3
第395條前段 第3條 第131條之1,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7條 第401條,4
第441條 第443條 第456條前段,1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447條第1項第1款但書,1
第449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 第454條,1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第455條之4第2項 第第455條之8 第第454條第2項,1
第477條第1項,1
第488條 第502條第1項,1
第499條第1項前段 第49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159條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 第159條之52,1
第4條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第1項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2條,1
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1項前段 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3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164條第2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15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3條120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7條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2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74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5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4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6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87條 第398條第3項,1
第303條第7項 第8條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32
第301條第1項,16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2項 第306條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301條第1項 第436條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 第306條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2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8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4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307條,2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