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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6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柒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4所示對乙OO諭知沒收部分,其附表編號6,7所示乙OO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藉端強占罪部分暨所定應執行刑,其附表編號4,6所示丙OO部分暨所定應執行刑,其附表編號4所示對丁OO諭知沒收部分,其附表編號6所示丁OO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藉端強占罪部分暨所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己OO犯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刑
O奕輝犯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9000應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沒收及追徵,又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25000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31000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O奕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年7月
扣案之OSUS牌黑灰色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沒收
41000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藉端強占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7月
O奕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藉端強占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扣案之OSUS牌黑灰色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931168665號SIM卡1枚)沒收
55000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藉端強占財物罪,處有期徒刑5年10月
57000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藉端勒索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原判決撤銷
丁OO犯對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褫奪公權參年
原判決關於乙OO附表編號1被訴犯共同犯竊盜罪,附表編號2被訴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部分(含沒收)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丁OO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宣告刑及沒收
其他(OGODIOHTHAO)上訴駁回
辛OO上開撤銷改判(就附表編號1)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原審判決】:9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判決】:13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17000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9000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本院判決】:21000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25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000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5部分暨所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丙OO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其他上訴駁回
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一,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丁OO,己OO,庚OO,戊OO共同連續剝奪行動自由暨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己OO如其附表戊編號6,11(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3),庚OO如其附表戊編號10(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2),戊OO如其附表戊編號6(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共同剝奪行動自由部分,丙OO,丁OO,戊OO,庚OO誣告罪之論罪科刑部分,均撤銷
二,辛OO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所得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被訴附表丙編號8,丁編號4,15,18,戊編號1至3,13,16,25,30,31至34(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0,25,26,37,附表五編號1,2,3,4,12,13,17,20,29,35,36)部分均無罪
三,26000共同犯常業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所得新台幣捌拾陸萬肆仟柒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又犯附表四編號2,11所示之罪及共同犯附表四編號1,4,9,10所示之罪,附表四編號1,2,10均累犯,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如附表四編號1,2,4,9至11所示,附表四上開編號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被訴附表丙編號8,丁編號4,15,18,戊編號1至3,13,16,25,30,31至34(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0,25,26,37,附表五編號1,2,3,4,12,13,17,20,29,35,36),附表己編號1至18,20至23,25,26,28,31,34至37所示部分均無罪
四,51000共同犯常業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連續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罪,累犯,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詳如附表四編號6
被訴附表丙編號8,丁編號4,15,18,戊編號1至3,13,16,25,30,31至34(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0,25,26,37,附表五編號1,2,3,4,12,13,17,20,29,35,36),附表己編號24,27,29,30,32部分均無罪
五,77000共同犯常業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開減得之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及所處之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附表丙編號8,丁編號4,15,18,戊編號1至3,13,16,25,30,31至34(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0,25,26,37,附表五編號1,2,3,4,12,13,17,20,29,35,36)均無罪
六,100000共同犯常業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罪,累犯,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詳如附表四編號5
被訴附表丙編號8,丁編號4,15,18,戊編號1至3,13,16,25,30,31至34(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0,25,26,37,附表五編號1,2,3,4,12,13,17,20,29,35,36),附表己編號28,30,31,36部分均無罪
七,126000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上所減得之有期徒刑陸月及所處之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附表四編號3,7,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詳如附表四編號3,7,8所示,附表四編號3,7,8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
被訴附表丙編號8,丁編號4,15,18,戊編號1至3,13,16,25,30,31至34(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10,25,26,37,附表五編號1,2,3,4,12,13,17,20,29,35,36),附表己編號19,33所示部分均無罪
146000犯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
152000犯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
162000犯共同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
164000犯共同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
172000犯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
177000犯共同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
186000犯共同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
192000犯共同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
194000犯共同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
200000犯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
206000犯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
原判決撤銷
丁OO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庚OO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黑色安全帽壹頂沒收
原判決撤銷
丁○○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原判決關於乙OO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63所示詐欺取財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戊OO部分均撤銷
己OO犯附表二編號1之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63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63所示之拘役及有期徒刑
12000犯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21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21所示之刑,前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000未扣案犯罪所得利益新臺幣拾玖萬零玖佰玖拾柒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即17000附表二編號2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二詐欺取財罪部分,17000沒收部分,18000,19000部分)
上開21000撤銷改判所處之有期徒刑,拘役及上訴駁回所處之有期徒刑,拘役,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1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1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1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1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1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1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1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7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1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5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9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0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4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8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2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6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0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4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8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2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6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0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4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8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2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6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0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4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8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2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6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0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擊棒壹支沒收
乙OO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所犯之罪,其罪名,宣告刑及沒收,均詳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如附表一編號1至17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如附表一編號18,19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11所示之物沒收;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己OO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辛OO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
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2所示之物沒收
1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2所示之物沒收
1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2所示之物沒收
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2所示之物沒收
1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2所示之物沒收
2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37000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39000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乙OO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又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OO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GPS定位追蹤器壹個,卡號○一二○○○○○○○○○○○○號SIM卡壹O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四「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附表二編號一,四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二,三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張淑娟」署押(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四「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附表二編號一,四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二,三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張淑娟」署押(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乙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丁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九○八三○○二八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己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九○八三○○二八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辛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九○八三○○二八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九○八三○○二八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1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九○八三○○二八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1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九○八三○○二八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吳慶輝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乙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附表二編號一,二,三部分均無罪
丁○○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壬OO犯如附表一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5000犯如附表一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附表四編號2、編號3及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2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附表四編號2、編號3及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3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四編號2、編號3及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3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附表四編號2、編號3及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4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附表四編號2、編號3及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5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四編號2、編號3及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5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附表四編號2、編號3及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6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附表四編號2、編號3及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6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四編號2、編號3及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乘機性交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又犯乘機性交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上訴駁回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7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0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9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8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74
第299條第1項前段,8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76條第1項 第39條 第46條 第156條第1項 第165條之1第2項 第158條之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6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3條 第253條 第253條之1 第259條之1 第253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61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6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253條 第253條 第253條之1 第259條之1 第253條之1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其他156
第301條,1
第310條之1第1項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61條第1項 第361條第2項,2
第361條第2項 第361條第2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5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67
第368條 第373條,14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4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368條 第371條,4
第368條 第372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76條第1項但書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3
第377條,2
第378條,1
第379條第10項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2
第395條前段,4
第395條前段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1項,1
第395條前段 第163條,1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第397條 第第401條,1
第452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11第1項,1
第487條第1項 第502條第1項前段,1
第2條 第3條 第230條 第231條 第133條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158條之4,1
第273條之114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7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13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9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82
第303條第1項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59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7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9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368條 第372條 第260條 第232條第1項 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 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303條第4項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4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6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6
第301條第1項,13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4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241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2條8
第302條 第2條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5
第455條之27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6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10條第1項 第18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3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364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