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90402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3
乙OO共同犯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己OO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無罪
壬○○犯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並為沒收之宣告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壬○○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扣案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壬○○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扣案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壬○○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壬○○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壬○○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壬○○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乙OO犯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處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APPLE廠牌IPHONE8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APPLE廠牌IPHONE6手機壹支沒收之
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APPLE廠牌IPHONE6手機壹支沒收之
2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之APPLE廠牌IPHONE6手機壹支沒收之
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APPLE廠牌IPHONE6手機壹支沒收之
2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之APPLE廠牌IPHONE6手機壹支沒收之
3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之APPLE廠牌IPHONE6手機壹支沒收之
乙OO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捌年
扣案之番刀壹把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均無罪
戊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詐欺(即起訴書所載乙會部分)無罪
己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詐欺(即起訴書所載乙會部分)無罪
己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六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簽帳單上所示之「O宜伶」署押壹枚,附表二編號三,七,十,十一,十六所示簽帳單上所示之「O怡伶」署押共伍枚,犯罪事實七部分中之切結書上「O怡伶」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9000被訴竊盜部分公訴不受理
12000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一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履行附件之調解程序筆錄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
未扣案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附表二編號一至七,九至十六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簽帳單上所示之「O宜伶」署押壹枚,附表二編號三,七,十,十一,十六所示簽帳單上所示之「O怡伶」署押共伍枚,犯罪事實七部分中之切結書上「O怡伶」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22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23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6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1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8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9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2000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7000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0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1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3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6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7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改造手槍壹枝,沒收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餘被訴犯恐嚇罪,誣告罪部分,均無罪
壬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O振彥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25000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000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振彥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振彥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未扣案搭配門號○○○○○○○○○○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OO其餘被訴強制性交及散布猥褻物品部分均無罪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8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4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48
第299條第1項前段,8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3條 第253條之1 第259條之1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455條之3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2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其他88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49條前段 第350條第1項 第367條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4
第368條,2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9
第368條 第373條,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3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3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2
第379條第10項 第155條第1項,1
第380條 第395條前段 第159條之1第2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441條 第446條,1
第441條 第443條,1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2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8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64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1項 第252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1
第303條第1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0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4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9條前段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2
第301條第1項,7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7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3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307條,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