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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5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4及其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及沒收(詳附表編號4「主文欄」所示)
其他上訴駁回
本判決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與其上訴駁回部分,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庚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1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
1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1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1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2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2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2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2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3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3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原判決關於丙OO犯重傷害未遂罪,及丁OO有罪部分均撤銷
庚OO共同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O岳進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自白書貳紙,本票壹紙均沒收
又共同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其他上訴駁回
24000緩刑貳年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O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乙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得易科罰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內含包裝袋參只,驗餘總淨重壹點玖伍貳陸公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26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000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4.「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如附表編號1.至3.「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華碩平版壹台(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記憶卡壹張,均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華碩平版壹台(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記憶卡壹張,均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華碩平版壹台(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記憶卡壹張,均沒收之
30000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
乙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餘被訴犯恐嚇罪,誣告罪部分,均無罪
壬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O振彥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25000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000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振彥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振彥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3,4(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附表編號1至2,5至7(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主文:戊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庚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零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壬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10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價額
主文:12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14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16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沒收之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貳年
乙OO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緩刑參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負擔
乙OO犯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己○○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乙○○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辛○○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衣物及洗衣機,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打火機壹個沒收
又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衣物及普通重型機車,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打火機壹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完成法治教育參場次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8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4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48
第299條第1項前段,8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3條 第253條之1 第259條之1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455條之3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2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其他88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49條前段 第350條第1項 第367條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4
第368條,2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9
第368條 第373條,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3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3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2
第379條第10項 第155條第1項,1
第380條 第395條前段 第159條之1第2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441條 第446條,1
第441條 第443條,1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2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8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64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1項 第252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1
第303條第1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0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4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9條前段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2
第301條第1項,7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7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3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307條,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